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
延安市紀委下發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指出:
壹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自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群眾興辦的企業掛在壹起;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擔負起主體責任,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擔負起監督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發現壹起,查處壹起,絕不姑息遷就。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