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基礎資產僅限於外匯和利率,以黃金為基礎的衍生品剛剛起步。而國際上廣泛應用的以重要商品價格(如石油)、股價指數、證券、信用為基礎的衍生品,在我行還是空白。其次,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主要用於外匯領域,人民幣衍生品只有單壹的人民幣遠期結售匯,交易量很小,尤其是在信貸市場。
2.產品結構簡單,缺乏自主創新。
產品品種單壹,應用領域狹窄,必然導致銀行間產品同質化嚴重。就各大銀行推出的結構性金融衍生品而言,大多只是簡單地將利率和匯率期權與互換結合起來。銀行的產品大同小異,容易模仿,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創新,難以為客戶提供個性化、量身定制的金融產品。
3.缺乏產品定價
我國商業銀行在金融衍生品業務中往往采取“背對背”的交易方式,以中間商的身份出現,沒有獨立的報價或操作,在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充當價格接受者。這種情況反過來又導致了我們銀行產品定價意願弱,定價能力低,形成惡性循環。
4.產品交易不透明,信息披露不規範。
現有的銀行衍生品往往采用基金化管理——集中資金,專人管理。但是,由於我國銀行缺乏專業的操作,加上國內投資者往往對金融衍生品了解不深,對銀行金融衍生品業務也沒有專門的監管,銀行衍生品業務的交易透明度很低,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後對資金的具體交易和操作並不清楚。另壹方面,銀行基本不披露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情況,投資者無法從銀行對賬單中獲得相關數據和信息,更無法對衍生品的市場價格做出正確的預期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