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辭職和正式員工辭職,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2、無論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辭職,都屬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理解為違約行為。
但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都無需支付違約金。
擴展資料: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步驟
第壹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壹步,辭職信和應聘信壹樣,都應有壹定的格式,而壹封合格的辭職信壹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也可以再加上壹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壹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妳不利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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