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具體理解如下: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即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合同為典型的大多數財產糾紛。
壹、哪些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但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糾紛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2、涉外民事糾紛。只要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內容任壹項涉外即為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主要有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和專利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不適用簡易程序的糾紛,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發回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二、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有什麽區別:
1.二者產生的時間不同。從歷史上來看,簡易程序先於小額訴訟程序制度而出現。簡易程序制度的歷史壹直可以追溯到教會法時期。嚴格意義上小額訴訟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紀初期隨著美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才出現的產物;
2、二者產生的理念不完全壹樣。從理念上講,簡易程序的設計目的並非是應對壹種新出現的訴訟標的,而僅僅是為了使繁瑣的訴訟程序更加簡便易行,其追求的價值在於訴訟效率與公***便宜。而對於小額訴訟來講,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小額訴訟的原告人甚至並非直接針對爭訟標的本身提起訴訟,如美國專門設立的包括小額訴訟在內的公益訴訟,這種訴訟形式是針對社會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監督權,是為公益而起訴;
3.兩者程序規定不盡相同。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來講的,雖然程序上更為簡易,但仍是壹種較為完善的訴訟程序;而小額訴訟程序雖然從本質上講是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程序,但由於其對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規定了壹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壹般不進行證據調查,當事人不得上訴、禁止反訴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訴訟程序的規定。
綜上所述,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合同為典型的大多數財產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壹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