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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

財產申報順序是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壹個新的法律文件,過去在實踐中很少使用。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申報財產令應當載明申報財產的範圍、申報財產的期限以及拒報或者謊報的法律後果。被執行人應當申報的財產範圍很廣,既有現金、動產、不動產,也有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不僅包括目前的財產狀況,還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

申報財產的順序是申請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應當主動申報個人名下的財產。

判決終結後,財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發出向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的命令,即報告財產狀況的命令。被執行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如實申報目前的財產狀況和個人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房屋、車輛、土地、工資、收入、逾期收入等。法院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時,也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不提交財產報告令,或者不如實報告財產,將被法院列入黑名單,被法院罰款、拘留,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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