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財產的順序是申請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應當主動申報個人名下的財產。
判決終結後,財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發出向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的命令,即報告財產狀況的命令。被執行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如實申報目前的財產狀況和個人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房屋、車輛、土地、工資、收入、逾期收入等。法院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時,也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不提交財產報告令,或者不如實報告財產,將被法院列入黑名單,被法院罰款、拘留,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