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分為人格權和作品財產權。其中,作品人格權的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權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過歪曲、篡改等方式損害作者名譽的權利。
作品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的無形財產權,因此屬於知識產權的壹種,包括復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放權、公開展覽權、公開表演權、公開傳播權、公開展示權、改編權、發行權、出租權等。
版權應該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在保護私有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必須兼顧文明的積累和知識的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設計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意義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形式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作品。
2.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詞或者無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
5、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和表情來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形式出現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