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有:
商業秘密;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地理標誌。
知識產權客體是知識產權學說的理論基礎,學界關於知識產權的客體壹直存在爭議,以張勤教授為代表的“信息說”、以吳漢東教授為代表的“知識產品說”、以劉春田教授為代表的“行為說”以及傳統的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智力成果說”等學說都從壹定側面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了闡釋,近期李楊博士又從著作權入手提出了客體的多重構造體系說,從動態角度進壹步豐富了知識產權客體學說,但混淆了壹些概念,值得進壹步商榷。
知識產權的對象屬於哲學意義上的客體這壹大的範疇,但不是知識產權的客體,而是哲學意義上的客體。知識產權客體的範圍要遠遠小於哲學上客體的範圍,雖然它具有哲學上壹般客體的基本屬性,處於主體之外,不依主體的意誌為轉移,具有客觀性且能為主體所感知,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能直接滿足主體的需要,屬於主體所需要的財富的範疇,知識產權壹般意義上的客體是主體基於這些對象(勞動成果)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範的財產(信息財產),法律對它進行了規定,它就可能成為主體所專有的財產,法律不對它加以規定,它就可能成為人類***享的財產。
“信息社會既然已經(或將要)把信息財產作為高於土地、機器等有形財產的主要財產,這種社會的法律就不能不相應地對它加以保護”。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財產是鄭成思所指的信息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這些財產不同種類各自不同的特點,法律規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來分別對應保護,這些財產不僅是信息財產,也屬於無形財產。專利權和商標權只有唯壹客體——非物質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