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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專門人民法院的有

屬於專門人民法院的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和石油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壹定的局限性。

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性質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受案範圍有具體的約束。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必要的輔助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司法公開,提高工作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七條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討論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再審;

(四)討論決定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經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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