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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並罰的記憶公式

(1)刑法明文規定壹罪是另壹罪的處罰情節的,不必數罪並罰。

1.綁架、殺害人質的,以綁架罪論處(《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2.拐賣、強奸被拐賣婦女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3.拐賣婦女,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以拐賣婦女罪處罰(第二百四十條);

4.組織賣淫,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以組織賣淫罪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5.以強奸罪強迫賣淫的,以強迫賣淫罪論處(《刑法》第358條);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刑法》第318條);

7.組織、運送他人非法越境,以暴力抗拒調查的,以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罪論處(《刑法》第321條);

8.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以武裝掩護或者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二)刑法明文規定數罪並罰的,不適用數罪並罰。

1.盜竊信用卡,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盜竊罪論處(《刑法》第196條第3款);

2.中介組織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的,以提供虛假文件罪定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4.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關於辦理偽造貨幣案件的解釋》第二條);

5.偽造貨幣並出售、運輸假幣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第171條第3款)。

(3)合法選擇重罪處罰。

1.搶劫、盜竊國家所有的檔案,構成其他犯罪的,以重罪處罰(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1款);

2.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構成其他犯罪的,以重罪處罰(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3.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或者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以重罪論處(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

4.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以重罪處罰(《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的解釋》第10條)。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或者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構成走私罪的,以走私罪論處;未實施走私的,以騙購外匯罪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6.以破壞手段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毀壞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竊罪解釋第12條第5項)

(四)數罪並罰的情形: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並罰(第120條第2款);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處罰(第157條第2款);

3.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使用假幣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並罰(《關於辦理偽造貨幣案件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4.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並罰(第198條第2款);

5.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以偷稅論處;騙取超過已繳稅款的稅款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

6.收買、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應當數罪並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當數罪並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8.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罪論處。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盜竊的機動車在作案工具使用後歸還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地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犯罪行從重處罰(《盜竊案件解釋》第12條);

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並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

1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者、被運送者實施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刑法》第3265438條+0第3款);

11.挪用公款受賄罪,或者挪用公款後又犯其他罪的,應當數罪並罰(《挪用公款罪解釋》第七條);

12.犯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並罰(《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的解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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