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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的規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最高院關於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壹對外委托鑒定。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法規引用

《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

《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

《 人民法院組織法 》

《 行政訴訟法 》

《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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