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壹對外委托鑒定。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法規引用
《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
《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
《 人民法院組織法 》
《 行政訴訟法 》
《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