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病理鑒定
第四條法醫病理鑒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鑒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2、法醫臨床鑒定
第五條法醫臨床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3、法醫精神病鑒定
第六條法醫精神病鑒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4、法醫物證鑒定
第七條法醫物證鑒定: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鑒定、性別鑒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5、法醫毒物鑒定
第八條法醫毒物鑒定: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鑒定。
6、會計司法鑒定
第九條司法會計鑒定:運用司法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鑒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鑒定。
7、文書司法鑒定
第十條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
8、痕跡司法鑒定
第十壹條痕跡司法鑒定: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跡的同壹性及分離痕跡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鑒定。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後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制槍支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鑒定。
9、微量物證鑒定
第十二條微量物證鑒定:運用物理學、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通過對有關物質材料的成份及其結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檢材的種類、檢材和嫌疑樣本的同類性和同壹性進行鑒定。
10、計算機司法鑒定
第十三條計算機司法鑒定: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通過非法手段使計算機系統內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及其程度等進行鑒定。
11、建築工程司法鑒定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司法鑒定: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
12、聲像資料司法鑒定
第十五條聲像資料司法鑒定: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鑒定;並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壹認定。
13、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並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對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開發合同履行失敗是否屬於風險責任進行認定;對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合同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法定技術條件進行認定;對其他知道產權訴訟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