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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

投資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標,也是實現盈利的重要環節。投資的退出需要借助資本經營手段來完成。壹般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有三種方式,即首次公開上市(IPO)、股權出售(包括回購)及企業清算。公開上市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佳的退出方式,可以使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具有流動性的盈利;股權出售則包括股權回購、管理層收購和其他並購方式;企業清算則是在投資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

1.首次公開上市

首次公開上市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向往的退出方式,它可以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人和被投資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史中,IPO擁有令人驕傲的歷史記錄。在美國,成功IPO的公司中很多都有私募股權投資的支持,如蘋果、微軟、雅虎和美國在線等全球知名公司;國內的例子有分眾傳媒、攜程網和如家快捷等,這些企業的上市都給投資帶來了巨額的回報。當然,企業管理層也很歡迎這種退出方式,因為它表明了金融市場對公司良好的經營業績的認可,又維持了公司的獨立性,同時還使公司獲得了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但是,IPO退出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在項目公司IPO之前的壹兩年,必須做大量的準備工作,要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和發展戰略等信息向外公布,使廣大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以期望得到積極評價,避免由於信息不對稱引起股價被低估。相比於其他退出方式,IPO的手續比較繁瑣,退出費用較高,IPO之後存在禁售期,這加大了收益不能變現或推遲變現的風險。

2.股權出售

股權出售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將其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出售給任何其他人,包括二手轉讓給其他投資機構、整體轉讓給其他戰略投資者、所投資企業或者該企業管理層從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手中贖回股權(即回購)。選擇股權出售方式的企業壹般達不到上市的要求,無法公開出售其股份。盡管收益通常不及以IPO方式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往往也能夠收回全部投資,還可獲得可觀的收益。在德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貸款,退出渠道也因此被限定於股權回購和並購,這兩種退出方式與IPO相比,投資者獲得的收益較少。同樣,日本的大部分融資渠道都是銀行,和德國壹樣面臨著退出渠道受限和控制權配置的問題。

3.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通過清算公司的方式退出投資,這是投資退出的最壞結果,往往只能收回部分投資。清算包括自願性清算與非自願性清算兩種形式,自願性清算指當出售壹個公司的資產所得超過其所發行的證券市場價值時,清算對股東來說可能是最有力的資產處置方式;非自願性清算是指公司瀕臨破產邊緣,公司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而不得不出售現有資產以償還債務,由清算組接管,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 私募股權投資是壹項長期投資,從發現項目、投資項目、到最後實現盈利並退出項目需要經歷壹個長久的過程,在整個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如價值評估風險、委托代理風險和退出機制風險等,投資機構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管理。

1.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於存在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業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風險。其風險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壹。

(2)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壹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壹風險,企業壹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3)委托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托代理關系:第壹層是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托代理,第二層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

第壹層委托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第二層委托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被投資方作為代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利益不壹致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壹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制作規範的投融資合同並在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來進行防範,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4)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境內主板市場上市標準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和無形資產比例都有嚴格的要求;中小企業難於登陸主板市場,而新設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於滿足企業上市的需求;產權交易市場性質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統壹、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以及統壹的監管,這無疑又為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增加了退出風險。

2.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壹種高收益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收益的是高風險。隨著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不斷發展,已經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

(1)合同約束機制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違約補救條款和追加投資的優先權條款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壹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壹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壹種方式。

(3)股份調整條款

與其他商業活動相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股份調整條款來控制風險。股份調整是私募股權投資中重要的控制風險的方法,通過優先股和普通股轉換比例的調整來相應改變投資方和企業之間的股權比例,以約束被投資企業作出客觀的盈利預測、制定現實的業績目標,同時也激勵企業管理者勤勉盡責,追求企業最大限度的成長,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4)復合式證券工具

復合式證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可認股債券等,它結合了債務投資和普通股股權投資的優點,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分享企業成長。 1.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建設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據,但政策法規前後矛盾、針對性不強或模棱兩可的情況大有存在。政府可在現存法律基礎上進行進壹步的規定,通過對《公司法》、《證券法》和《合夥企業法》等法規的補充來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法律環境。另外,立法需要在稅收問題、投資者進入問題和退出渠道等方面作出進壹步的規定和規範。以稅收制度為例,政府需要完善稅收配套制度改變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海外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公司導致我國稅收流失的情況。建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征收與國內企業壹樣的稅收。對於壹些新興行業及特殊的行業,可以實行稅收上的優惠,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進入,以推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以及其市場的積極發展。為鼓勵私募股權投資者采取有限合夥制組織形式,我國也應該仿效世界各國稅收立法的通行做法,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只對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征稅,這樣就可以解決雙重征稅的問題。

最近,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上報國務院,不久即將出臺,這將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提供重要的法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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