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西方人來到亞馬遜地區,死藤和死藤水的秘密也傳播開來。然而讓人始料不及的是,1986年,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竟然批準了壹個叫勞倫·米勒的美國企業家對死藤的種類之壹“達藤”的專利申請。但是,米勒甚至還沒有對死藤做怎樣的研究或提取出什麽東西,只是描述了它的生長環境、形狀及功能,就獲得了專利。
將近十年之後,亞馬遜部落的人才得知死藤成了美國人的專利。他們對此感到憤怒。他們無法理解,壹個老外怎麽能把他們崇拜並使用了數千年的神聖植物專利化?由400多個亞馬遜部落和組織組成的壹個理事會和加拿大國際環境法中心於1999年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提出申訴,要求該機構重新審查並撤消這項專利。他們並選派了壹位部落酋長去美國作證,證明亞馬遜土著居民使用死藤已達數千年之久。但是,這個證詞卻被認為“沒有法律效用”,因為專利法不承認沒有以文字形式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讓任何人都能查到的發明。也就是說,僅僅是口頭流傳下來的知識,不受美國專利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後來,美國專利和商標局下令駁回該專利,不是因為它涉及了當地部落的先有知識,而是因為在該申請提出壹年之前,芝加哥田野博物館的壹個標本解說牌上已經描述了同壹植物,因此它不具有專利所要求的“新穎性”。也就是說,亞馬遜人以前就以口頭流傳的形式擁有關於死藤的知識並且使用這種植物這壹事實,仍然並不妨礙對它申請專利。
死藤專利案暴露了現行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在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方面的尷尬。死藤是亞馬遜人的遺傳資源。死藤水的效用是屬於他們***同擁有的傳統知識,本是亞馬遜各部落自古以來的秘密。但是,除非這些部落把秘密公開,他們的傳統知識不會得到專利制度的認可,也不能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公開這樣的秘密,又違反這些部落數千年的文化傳統。更尷尬的是,如果有人獲取了他們的資源和傳統知識,哪怕只是皮毛,只要發表出來,申請專利,他反而會得到承認,受到保護。
這種把其他民族公有的傳統知識通過專利據為己有的做法,受到很多生物多樣性專家和非政府組織的譴責,他們稱這種行徑是“生物海盜”。由於死藤案暴露出的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對這種行為的明顯偏袒,他們也向現行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提出了質疑和挑戰。
還有壹些專家認為,死藤專利案也是私有化時代的尷尬。馬來西亞第三世界網絡組織的法律顧問齊永鈴說,傳統知識不姓私,可是當代世界的潮流似乎就是保護私有財產。那麽原本不屬於任何私人所有的公財產,像死藤這樣的傳統知識,其歸屬和保護就有了很大問題。按現行知識產權法律,要保護這種傳統知識,就得先行把秘密公布到某個公***數據庫,然後通過專利來保護。但是,這種傳統知識屬於社區公有而不屬於任何個人,而且這是多少代祖先傳下來的,該由誰來公布?如何公布?公布以後壹旦形成專利,惠益如何分享?齊永鈴認為,這幾乎是無法解決的問題。而這種傳統知識如果由個別人擅自公布並獲得專利,如死藤專利案那樣,原本公有的傳統知識就成了私權,人們就要為他們原本有權免費享用的傳統知識付出代價。這是很不合理的。
《生物多樣性公約》註意到了這個問題,提出基於傳統知識形成的專利,要註明它的來源,給傳統知識以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可是這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專利是會給專利申請人帶來利潤的。在傳統知識的基礎上,獲得了專利,獲得了利潤,僅僅承認它的來源是傳統知識就夠了嗎?傳統知識的擁有者是不是有權分享利潤呢?
《生物多樣性公約》試圖推出壹種在獲取遺傳資源的過程中分享惠益的機制,替代知識產權,但是現行的世界貿易組織關於《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目前仍居主宰地位。批評者說,《協議》是國際法規第壹次將專利擴大到生物領域。但是在制定這個協議的時候,世界大多數國家並沒有意識到它是為了便於對基因,包括對人類基因以及對有機微生物進行私有壟斷,便於基因工程種子、魚類、動物、疫苗和其他藥品的商業化。所以他們提出,必須改變現行的知識產權司法體制,解決目前通過知識產權把自然資源和社區知識變成私有的問題。他們認為,獲取資源和惠益分享的核心問題,是承認當地人和社區對他們的土地、資源和知識的權利,是國家保護民族遺產的主權,是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則,是對有關資源和知識的知識產權主張加以限制。他們援引1999年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說,“知識產權的無情進軍需要被制止,被質疑”,他們呼籲“全社會緊急重新審查”知識產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