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安、科技、教育、知識產權、安全監管、質監、衛生、住房城鄉建設、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發展的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專業會展公司,鼓勵新建、組建會展集團公司。
依托產業、區位、資源、市場等優勢培育實力雄厚、誠信度高、競爭力強的大型會展公司或者會展集團公司。第七條 鼓勵和扶持舉辦有特色、有影響、有規模、時代主題明確的會展,積極承辦全國性、國際性和知名專業性會展。
引導有產業支撐、發展潛力的重要會展向品牌化、國際化發展,培育壹批自有品牌會展,加大對品牌會展的宣傳力度。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重大會展,在舉辦期前後4個月內壹般不再舉辦相同或類似的會展;其他會展原則上在舉辦期前後3個月內不得舉辦相同或類似的會展。第九條 促進會展業開放合作,引進國內外知名會展企業和配套服務企業,鼓勵國內外知名會展組織或者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支持會展企業與國際知名會展企業的合作。
積極組織省內企業參加省外、境外會展活動,促進與國內外的信息交流、投資與貿易合作。第十條 省財政對規模大、社會效益好、有發展潛力且定期在我省舉辦的會展及重要會展、品牌會展的公***費用給予適當補助。第十壹條 按照供需平衡和著眼長遠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導向作用,科學規劃會展場館建設,完善會展場館配套服務設施。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為會展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並在融資、結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務。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為涉外會展的人員和參展貨物提供便捷的通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服務。第十三條 建立會展業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培養會展業市場策劃、營銷、服務與管理人才。
積極引進會展業專業人才,鼓勵與國內外會展組織或者機構合作培訓會展業高級人才。第十四條 圍繞會展產業鏈的形成,大力發展裝飾裝修、信息咨詢、廣告宣傳、展品運輸、賓館酒店、旅遊票務等會展配套服務。第十五條 鼓勵依法成立會展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利益,發揮行業組織在制定會展業服務規範、建立會展業評估體系、發布會展資訊信息以及引導規範經營等方面的作用。
鼓勵各類專業性行業組織為會員提供會展信息,組織會員參加專業性會展,促進會展業發展。第十六條 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
會展主辦單位負責制定會展計劃和實施方案,對招展辦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依法須經審批的會展,申請辦理會展審批手續的單位為主辦單位;不需審批的會展,發布招展信息的單位為主辦單位。
會展承辦單位受會展主辦單位委托負責實施會展計劃和實施方案,具體辦理招展、布展等會展相關事項。未經委托,承辦單位不得將其他單位列為主辦單位。第十七條 未經同意,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將其他單位列為協辦、支持、贊助單位或者其他參與單位。第十八條 主辦單位對會展承擔責任。
承辦單位未經同意將其他單位列為主辦單位或者將虛假單位列為主辦單位的,承辦單位對會展承擔責任。第十九條 舉辦會展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備案:
(壹)以四川省名義在國內舉辦會展或者省際間聯合舉辦會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招展信息發布前15日內向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舉辦須經審批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國際會展,主辦單位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在會展招展信息發布前30日內向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舉辦除本條第(壹)、第(二)項規定外的其他會展,主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招展信息發布前10日內向舉辦地市(州)、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舉辦涉及食品安全、危險化學品等方面的會展,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後3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工商、衛生、質監、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