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植業、養殖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種子(種畜禽和水產種苗)、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畜禽、畜禽產品和水產種苗的防疫檢疫監督;活水、種植、養殖和管理植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食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的安全衛生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進行登記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經營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江蘇省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以及本市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依法實行許可管理。
(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產品屠宰加工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境和汙染源的監督管理。
(7)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出口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農業、林業、食品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品流通、環境保護、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的協調溝通,組織開展重點區域聯合執法。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部門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農業、林業、食品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品流通、環境保護、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用農產品違法生產、加工和經營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主管部門,並通知舉報人。
發生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調查事故原因,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第六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應當以推進農業標準化為導向,通過改善生產環境、加強技術指導、規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等方式,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實施全過程安全衛生和質量監控。
食用農產品加工經營要以市場為導向,建立市場約束和行業自律機制,重點監控加工流通環節,完善各類市場內部安全衛生質量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食用農產品違法經營行為。第七條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體系,實施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並實施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地方標準;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技術服務體系,為生產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安全衛生質量檢驗體系,完善政府對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管;建立食用農產品認證制度,推廣安全、衛生、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系統,為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和消費提供信息服務。第八條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
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進行管理,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內部監督管理機制。
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規範,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指導與服務,督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
鼓勵和支持設立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為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技術服務、產品檢測和標準化指導等服務。第二章生產加工安全監督管理第九條農業、林業、環保、國土等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土地利用規劃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特點,制定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並在技術、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