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有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吳江市人民法院、以及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法院職責如下: (壹)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壹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等。
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價值目標,是自然法和社會法所應***同追求的終極目的。“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人們預先接受壹種平等的自由的原則,他們在接受這壹原則時處在壹種對他們較特殊的目標的無知狀態中,因此,他們明確同意,要使他們的善的觀念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或至少不堅持那些直接違反他們的要求。
其次,公平原則符合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外化表現.作為自然人除要求獲得公正對待和人格尊嚴之外,還有壹種天生的對自由、平等和公平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