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障未來判決的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的決定,對有爭議的財產采取臨時強制措施的壹種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訴前禁令)制度。案件索引(2011)子楚第00166號民事判決書基本案情胡某向何某借款50余萬元。借款到期後,胡某多次催促其不要還款,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胡某對何某的壹處房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並提供了擔保。由於何的債權人有十幾個,已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均已作出判決。胡等十多名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胡在訴訟期間保全的房屋,在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該房屋價值嚴重資不抵債。申請人胡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為由,向本院提出優先受償的請求。如果他沒有對財產進行保全,執行時房屋可能已經被轉移或者出售,導致無法執行,所以他要求優先受償。本案爭議法院對胡的優先賠償申請是否成立?眾說紛紜。第壹種意見認為,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優先或者部分優先,因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在執行過程中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案件,同時也提供了承擔風險的擔保,所以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應當享有優先或者部分優先。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財產保全不具有優先權,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訴訟財產保全在以後的執行中可以優先。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法律明確規定了優先權的範圍,(1)船舶優先權。(2)民用航空器優先權。(3)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優先權。(4)擔保權益。只有上述權利才能優先受償,而本案中胡之所以要求優先受償,是因為其在訴訟中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要求優先受償。因為優先權是壹種法定權利,是指特定債權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對債務人全部財產或者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我國,法律對優先受償權有其明確的規定,如擔保法中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優先;《民法通則》規定的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購買權和* * *所有權人對* * *財產的購買權;《海商法》確立了船舶優先權制度;《擔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別確立了土地使用權租賃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因此申請訴訟保全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申請人胡的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訴訟保全制度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或者處分財產,導致日後判決難以或者無法執行。其目的是為了以後更好的執行,而不是將訴訟保全等同於抵押權在以後的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那麽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保全也無法投保。如果訴訟保全等於優先抵押,那麽第壹個到期的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完美實現,其他較晚到期的債權人無法清償。如果後到期的債權人提前抵押房產,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兩次優先權沖突。至於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優先支付的範圍,所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可以優先支付,沒有經濟損失。
上一篇:私人影院需要身份證嗎?下一篇:逃學威龍123國語高清百度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