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樣。收費方的不同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應支付的費用。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代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應收取的報酬。
法律依據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律師服務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 .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據實繳納。
3 .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實支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據實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10萬元至萬元的,按萬元繳納。
10.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不另行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支付爭議金額或者價款500元至1,000元。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