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申訴則是對已生效法律判決提出的最後確認程序;
2、訴訟分為起訴、審判、執行三個階段,起訴是啟動國家保護機制的前提;申訴是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對生效裁判請求再審的活動;
3、在訴訟中,法院處於主導地位,當事人基於訴訟法權利和義務參與;申訴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訴訟的類型:
1、民事訴訟:涉及個人或企業之間的私法糾紛,如合同爭議、侵權賠償等;
2、刑事訴訟: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公訴,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商事訴訟:涉及商業法律關系的爭議,如貿易、投資等商業活動中的糾紛;
5、知識產權訴訟: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侵權爭議。
綜上所述,訴訟和申訴在法律程序上有明顯區別:訴訟是國家審判機關通過起訴、審判、執行三個階段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法院在其中扮演主導角色;而申訴是對已有法律判決提出的復核請求,通常在訴訟程序結束後發起,不保證引發再審且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壹)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