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民事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壹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壹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壹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壹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壹項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在現實糾紛中,訴訟時效抗辯亦是大量案件中頻繁出現的抗辯事由;同時在形態各異的具體案件事實背景下,對於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及時效期間起算時點的認定,呈現出規則具體運用的復雜性。在許多情形下,能否正確解決上述問題,往往成為影響案件訴訟結果的關鍵因素。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法定期間屆滿後,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作為壹項重要的民事制度,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消滅時效”。
民法典》使用了12個條文規定了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體系,主要內容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及起算規則、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特殊民事主體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援引;訴訟時效中止及其效力;訴訟時效中斷及其效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及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放棄;仲裁時效;除斥期間的適用規則等。
(壹)訴訟時效規則適用範圍的學理通說觀點
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範圍,在民法學理中亦被稱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民法典》第188條將訴訟時效的客體僅表述為“民事權利”,並未進壹步將民事權利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等具體權利類型。在德國法上,消滅時效的客體僅限於請求權。對於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理論與實務界壹直存在較大爭議。
1. 訴訟時效制度原則上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根據目前學理通說觀點,訴訟時效應當主要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壹定行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
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請求權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義務,但是債務人承擔的義務負擔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存在,法律不應無限期保護債權人的請求權,否則不利交易秩序的穩定,在此點上其不同於支配,故此,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二是訴訟時效發生的基本效果即為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抗辯權與請求權是相對應的權利,是壹種對請求權進行防禦的權利,故此,時效抗辯權只能針對請求權適用。(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2頁。)
2. 物權請求權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時或者可能被侵害時,基於物權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還財產,是壹種基於物權的獨立請求權。對於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始終存在爭議。
目前學理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壹般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其理由主要有:壹是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作為物權壹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不能因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二是物權請求權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是壹種保護物權的特有方法,所有權雖不消滅,如由其所生之請求權消滅,則等於有所有權而無所有物,即成為有名無實之所有權。(參見: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631頁。)
(二)《民法典》中關於訴訟時效規則適用範圍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6條關於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四種情形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四種情形:壹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是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四是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解讀
在《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三種具體情形中,有兩類都是權利人基於物權產生的請求權,即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及返還財產的請求權。
在第壹種情形中,即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是基於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功能,根據物權法基本理論,無論經過多長時間,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權的行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許上述情形中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發生物權人必須容忍他人對其行使物權進行侵害的結果,既對權利人不公平,也違反物權法的基本理論。
在第二種情形中,不動產及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由於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其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宣示了物權的歸屬,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對人在交易中應當負有合理的註意與謹慎義務,故此其不應對無權占有人產生民法上的合理信賴。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下,如果允許已經登記的物權人返還財產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應當註意的是,在目前農村中部分房屋並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此類房屋的返還請求權也應當排除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
動產以交付與占有作為所有權享有及變動的公示方法,無權占有人持續占有動產超過壹定期間,交易相對人容易對其產生合理信賴。故此,基於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則,普通動產的物權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準不動產”,比如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因其登記行為的效果與不動產壹樣,同樣會產生公示公信力,應當與不動產的處理規則保持壹致,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第三類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3.《民法典》第199條關於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民法典》第199條規定的解讀
本條是關於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其關鍵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其壹,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債務人不能依據《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只能依據形成權的法定期間或者約定期間的完成主張權利消滅。
其二,作為權利存續期間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法定性不同,除了由法律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比如《民法典》第564條關於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其三,期限屆滿後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時效規則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使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相關請求權並未消滅,義務人可以放棄時效抗辯自願履行義務;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後,其法律效果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即權利本身直接消滅。
其四,在法院是否可以主動援引上,二者存在不同。除斥期間的適用可以采取職權主義的模式,即除斥期間屆滿後,不必對方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可以主動依照職權審查該期間是否屆滿以及該期間屆滿的效果,從而確定該權利絕對、當然、確定的消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5頁。)
(三)《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中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債權請求權
1.《訴訟效制度司法解釋》規定的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了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壹是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二是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是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是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解讀
根據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此,有學理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明確了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原則上限於債權請求權。(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1頁。)
對於第壹類情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原因在於,儲戶對其存款不壹定在短期內行使債權,基於其對銀行的信賴,即使其在三年內未支取,銀行也不能因所謂的時效期間經過可以不予返還本金及利息。同時,在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中,儲戶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基於對儲戶利益的特殊保護,因儲蓄關系發生的債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在國外立法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於第二類情形,因為該種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會使非特定的公眾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應當註意的是,此處要求企業兌付其發行的債券本息的請求權,必須是企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債券,如果企業采用定向方式發行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企業支付債券本息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對於第三類情形,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是基於公司法中的資本充足原則,如果允許繳付出資義務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不僅會嚴重危及公司資本充實,而且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造成不公平,同時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應當註意的是,由於《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發布於2008年8月,根據當時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對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由於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爭論較大,故此司法解釋未予明確規定。由於該問題在2017年3月頒布《民法總則》第196條(現《民法典》第196條)中,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故此本次司法解釋修訂並未涉及該問題。
3. 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壹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