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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當發生 侵權損害賠償 ,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壹種適用非常普通、並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壹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壹個制度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壹)害賠償 責任的承擔 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 損害賠償責任 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於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範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 懲罰性賠償 ,如《消法》第49條的規定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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