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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的知識產權文章

簡介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又稱知識產權。在中國臺灣省,它被稱為知識產權。根據民法通則,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記的權利的總稱。有學者考證,這個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Kaptsov在17世紀中葉提出的,後來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picardie發展而來。皮卡迪將其定義為“來自智力活動的壹切權利”。

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壹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壹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起源

有學者考證,這個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Kaptsov在17世紀中葉提出的,後來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picardie發展而來。皮卡迪將其定義為“來自智力活動的壹切權利”。

類型

知識產權是對智力勞動成果的所有權。它是根據各國法律在壹定時期內授予符合條件的作者、發明人或成果所有者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有兩種:壹種是版權,另壹種是工業產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署名、發表、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工業產權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名稱、貨物來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在內的專有權。從內容上看,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和財產權組成,也稱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是指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關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者發表、修改作品的權利,就是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這些智力成果經法律認可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獲得報酬或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被稱為經濟權利。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的成果,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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