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資源,包括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自然科技資源、科技資料、科技文獻和公共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開放獲取,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科技資源所有者)將其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享,用於科學研究、實驗和技術開發的行為。第三條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資源應當對外開放,享有* * *。科技資源的具體開放目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鼓勵其他形式的資金和各種無償援助,形成科技資源對外開放,實現* * *享受。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資源開放和享有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第五條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資源開放與共享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技資源的開放和享受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太原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合作和科學文獻、科學數據、科學成果開放共享為基礎,建設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平臺,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外省市的合作,逐步形成連接各方、發揮中介作用的開放體系。第七條科技基礎平臺應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發布科技資源的分布、名稱、類別、應用範圍、對外服務規則等信息,為科技資源開放提供在線查詢、檢索、服務推廣、技術培訓等服務。
科學技術資源的所有者應當提供有關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第八條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科技資源開放目錄,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後,通過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發布。第九條公開獲取科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科技資源所有者應當與科技資源使用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內容和費用。第十條科技資源所有者在提供科技資源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壹)科學技術資源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收取費用;
(三)提供* * *享受服務達到考核要求的,可以獲得財政資金的運營補貼和升級補貼;
(四)具有保管和維護科技資源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保證用戶使用的技術水平、專業人員、相關設施和管理制度;
(五)為用戶保守技術秘密。第十壹條科技資源的使用者享有下列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壹)依法享有科技資源的* * *使用權;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外,利用* * * *形成的成果和新的科技資源的所有權;
(三)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費用;
(四)合理、妥善利用科技資源,采取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措施,防止科技資源的破壞或流失;
(五)不得侵犯科技資源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和相關權益。第十二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經費中設立科技資源開放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壹)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
(二)公益性和基礎性科技資源的建設、維護和享用;
(三)享有技術研究開發的科技資源開放權;
(四)科技資源的開放* * *享受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科技資源開放* * *享受服務運營補貼和升級補貼。第十三條用市或者縣(市、區)財政資金全部或者部分投資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或者新建科研實驗基地的,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必要性進行評估。經評估,本市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或研究試驗基地提供的服務能夠滿足申請人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不得新購或新建。第十四條經批準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或者建設科研試驗基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或者項目批準文件中,明確對外開放的相關要求。第十五條建立科技資源公開* * *評估制度。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定期對加入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科技資源所有者在服務時間、服務質量、開放功能、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價結果作為運營補貼和升級補貼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