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智力成果權即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總稱。我國《民法通則》專門對公民的知識產權作了具體規定。兒童盡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 “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 同時規定: “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力條件。 ” 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均規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權,創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該作品的作者;著作權屬於作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劉峰作為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這是公民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受性別、民族、年齡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應當而且必須要付給劉峰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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