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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後為什麽不再抑制土地兼並

唐中葉農地制度的變遷,確立了土地私有產權的完整性,實乃國家、地主和農戶之間的博弈結果,並且在這壹博弈結果引導下,出現了人們對“養地”投入的普遍關註。

唐代農地制度經歷了壹個由嚴格限制土地兼並,嚴格控制土地買賣,到“不抑兼並”的轉變。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是這壹政策轉變的根本動力。⑥面對商品經濟與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均田制的推行已如強弩之末。中唐以後,推行均田制的政治權威和經濟條件逐漸喪失,國家逐步放棄對民戶土地的控制和幹涉,只關註賦稅的收繳。肅宗、代宗之際,已是“法制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天下紛紛遂相兼並”⑦。安史之亂後,皇權衰落,雖有禁止兼並,限制占田的詔敕,也只能是壹紙空文。“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⑧,“據見在實戶,量貧富作等第差科”⑨。國家財政收入的重點則開始轉向田畝稅。賦稅征收重點的轉移,說明這時國家已無力對土地和人口進行直接控制。為維持國家的正常運轉,國家不得不調整以往的制度安排,也只有改按籍而征為履畝而稅。兩稅法頒行後,國家對土地采取“兼並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⑩的政策,從農地制度的政治目標(政治支持最大化)與經濟目標(經濟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發展出發,以滿足財政需求,維護其統治的根本利益為目的,同時也為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現實,對農地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國家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占田的限額亦隨之取消,聽任民間自由買賣土地,國家惟據地征稅。國家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占田”、“抑制兼並”的制度安排,最終使“不抑兼並”成為農地制度的基本宗旨,從而導致國家與地主和農戶的博弈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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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戶來說,均田制“制度弛紊,疆理隳壞”①,農戶失去了行使“退出權”的制度安排,從而農戶就不存在違約退出,他只能是現行賦稅的接受者。假設國家在農戶履約時賦稅收益為R,在農戶違約時收益為0;農戶的總收入為A(在這裏暫不考慮掠奪式或養地式經營),那麽在農戶履約時其實際收人為A—R,在違約時實際收入為A—r,其中R>r(r是國家在抑制兼並的制度安排下地主具有“比較優勢”的賦稅,其必然比國家的賦稅R低,並且達到足夠吸引農戶放棄國家編戶的程度)。其博弈模型如下: 其博弈結果必然是:在國家選擇抑制兼並制度下,農戶選擇違約;而在不抑兼並的制度安排下,農戶只能選擇履約。

對地主來說,假設國家對地主的賦稅收益為C,地主的總收益為D;在抑制兼並的制度安排下,如果地主在作出“不兼並”的決策時其面臨的收益為D-C,而地主違約爭奪了農戶,兼並了土地,那麽國家的收益將損失R(即農戶交納的稅收),再假設地主違約的成本(即懲罰)為F②,則地主的得益將是r-F。在不抑兼並的制度安排下,則國家在地主兼並土地時得到的稅收為C+R;由於國家承認了土地兼並的合法性,所以對於地主兼並土地的懲罰F就為零。其模型為:

從以上分析可知:首先,國家在實施抑制兼並的制度時,只要違約的收益r-F>0,地主將面臨D-C+r-F>D-C的激勵,那麽地主的理性選擇就是違約爭奪農戶、兼並土地。這樣國家不僅稅收流失,國家控制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當然,國家出於對現有體制的維護,首先要對這種制度變遷進行壓制,但是要查清事實,實施處罰要付出巨大的監督成本。同時,實施監督者本身就可能在進行土地兼並,他們會在壹定程度上默認或支持。其次,在“隱合約”中,國家實際難以控制農戶的“退出權”。這就常常使得國家在和地主競爭時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壹旦國家對土地兼並采取容忍、默認的態度,將引發農地制度演進的熱潮。

其次,當國家把“不抑兼並”作為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後,以人丁為基礎的租庸調制就喪失了其存在的基礎,相應的稅制安排也就改為以資產為標準的兩稅法。賦稅主要按土地財產納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③。由於土地兼並作為避稅而獲得額外收益的效用下降,地主的理性行為還是兼並土地,因為D-C+r>D-C+r-F,這樣國家的稅收將由以前的C-R增加到了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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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

②如《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載:雖然唐玄宗時下令“若有違犯,科違敕罪”,“自今以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無官者杖四十,有官者錄奏處分”。《陸宣公奏議》卷1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六》,載代宗時對違法買賣敕令“切加禁止,若界內自有違法,當倍科責”。但效果甚微,違法土地買賣終於使封建政府的“制度弛紊,強理墮壞”。換而言之,地主理論上違約成本較高,但實際違約成本F較低。

③《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第壹條《論兩稅之弊須有厘革》。

最後,在新的稅制改革下,地主和農戶將改變對土地經營模式的認識,從而激發雙方在“養地”投入上的熱情,最終農地制度變遷將使國家、地主、農戶分享到與勞動力和其它生產要素相匹配的利益。農戶的收入在新制度安排下被固定為A-R,而地主的收益前後僅僅是相差了F,“養地”投入的收益為△x。為了不斷擴大增進收益,地主和農戶選擇“養地”投入不失為理性選擇。其博弈模型為(假設地主掠奪經營收益為D-C+r,養地經營收益為D-C+r+△x;農戶掠奪經營收益為A-R,養地經營收益為A-R+△x):

從以上的博弈關系分析可知:

第壹,國家承認了地主兼並土地的合法性,並實施按土地財產納稅,這樣地主爭奪農戶就沒有任何利益驅動。此時地主把土地作為壹種財貨開始關註其市場的價格。土地的生產率是制約土地市場價格的重要因素之壹,因此地主增加財富的手段除了繼續兼並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勞動生產率提高成為了關鍵,也就是說地主開始考慮對土地進行養地投入。

第二,國家通過新的農地制度安排打破了與地主在均田制下博弈不利的困境,把土地剩余索取權下移至地主與農戶,從而把國家與地主的博弈沖突轉移到地主與農戶的博弈過程中。兩稅法“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①的稅制改革,使農戶失去均田制下的“退出權”,也就意味著農戶無力在賦稅契約上進行“討價還價”,只能是現行賦稅制度的接受者。此時農戶要不斷增進財富就會放棄對土地的短期掠奪行為,激發了獲得土地長期收益的意願,這與地主重視養地是壹致的。因此地主會把土地剩余索取權再下移至農戶,只要保證農戶的租佃關系長期穩定,就可以激發農戶對“養地”投入的積極性。

第三,“市場機制”在真正意義上登上社會經濟的舞臺,發揮出前所未有的“效率”。農戶的“經濟人”特性已經完全在“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以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做出自己的生產和消費選擇。競爭的動態優勢已經凸現——突破傳統、鼓勵創新和應用新技術,競爭不僅能夠“正確定價”,而且能導致強勁的投資和加速技術變遷。其間“經濟性追求”對於國家和地主來說,已經完全和“政治性追求”壹樣重要。農戶在國家行為的正確刺激下,農業中真正的經濟潛力就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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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會要》卷83《租稅(上)》:《冊府元龜》卷488《邦計部·賦稅(二)》等篇,皆有記載。

三、“不抑兼並”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分析

傳統觀念認為土地兼並同時損害農民和國家的利益。對農民而言,土地大量兼並使得“耕者無其田”,農民不得不成為地主的佃農,接受地主的剝削,這往往會造成不公平感,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對國家而言,由土地兼並而導致的農戶破產損害了國家財政的稅基,而且由於地主享有種種特權免於繳稅,必令國家財稅遭損。所以自漢以後歷代都有人提出“抑制兼並”的言論和思想。而在“不抑兼並”體制下,國家退出了對農地產權的直接安排,把最終剩余的索取權轉移到了地主和農戶手中。這就意味著地主和農戶的生產努力程度與自身經濟效益直接掛鉤,地主和農戶成為了風險的直接承擔者,提高了地主和農戶的積極性,增加勞動的供給,國家、地主與農戶之間的契約呈現出壹種有效率的狀態。下文從農戶、地主以及國家三個層面探討“不抑兼並”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

首先,本文對農戶在“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安排下的生產狀況進行考察。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壹問題,我們先引入壹個小農經濟理論。前蘇聯學者柴雅諾夫為代表的學派認為小農的生產目的以滿足家庭消費為主,等同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它追求生產的最低風險而非利益最大化,當家庭需要得以滿足,就缺乏增加生產投入的動力機制,因而小農經濟是保守的、落後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經濟組織。①與之相反的觀點是西奧多·舒爾茨為代表的經濟學家,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如同在特定資源和技術下的“資本主義企業”,追求最大利潤,對價格反應靈敏,其生產要素的配置行為也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小農經濟是“貧窮而有效率”的。②我國學者鄭風田在研究了以上兩種理論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說和新制度經濟學派的制度變遷理論,提出了小農經濟的制度理性假說,認為不同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有異質性,完全自給自足的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為最高;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制度下,小農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而在半自給自足的制度下,小農既為家庭生產又為社會生產,此時的農民理性行為具有雙重性,不同制度變遷的結果使小農的理性行為也發生變化③。

中唐以後,中國的農地制度從“抑制兼並”到“不抑兼並”的根本性轉變,對小農的生產經營行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實行按人計口授田,對於農戶所受土地的買賣,受到嚴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規定:“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④國家允許部分土地買賣,但並非滿足人們擴張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⑤,通過土地買賣達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買賣的限制有所放寬,“口分田,賣充住宅及碾、邸店之類”⑥,“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⑦,永業田可以“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⑧但實際上對土地買賣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於均田制下買賣條件十分苛刻,並且規定農戶擁有土地總量(無論是購買獲得還是分配獲得)不能超過應受田之數。在這種條件下,即使農戶積累了很多財富,也不可能轉而投資土地,而其他投資如投向手工業、商業也不是十分可行,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手工業、商業不發達,長期的重農輕商的思想也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們的這種投資行為。投資渠道的不通暢使廣大自耕農失去了以更多勞動付出獲得農業產出增長,並以此取得更多財富收入的願望,轉而以滿足家庭生活消費為目的來生產。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廣大小農將其生產目標確定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並略有盈余,這是典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這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完全自給自足的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為最高”。中唐“兩稅法”實施以後,土地制度的變革,國家對土地采取 “兼並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⑨的政策,於是“不抑兼並”的土地私有產權得以完全確立。在宋代,土地買賣更加活躍,壹些官吏豪紳大量購買土地,如比部員外郎鄭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頃”⑩,王鎬有“美田百頃”⑾,而壹些貧弱無助的下層農戶遇到天災人禍則不得不出售田產,正如袁采所說的那樣:“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⑿由於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誰擁有土地,誰就擁有財富和社會地位,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正好為人們財富力量的轉化和社會地位的變化提供了壹個重要的通道。於是,無論是土地所有者,還是土地的經營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產要素的投入,促進土地產出增長的動力機制。自耕農希望多產糧食,獲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積蓄,並為將來購買土地上升為地主階層而積極積累;地主希望多產糧食多得分成,增長財富,壯大家業,並不斷擴大土地的占有量;佃農希望多產糧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為將來購買土地轉化為自耕農做準備。這時的小農經濟行為已經從自給自足型向剩余產品商品型轉變,並且有多生產農產品並向市場提供剩余產品的自主要求。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制度下,小農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在這種制度下,小農的生產積極性可以得到極大程度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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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hayanov,A.V.(1966),“On the Theory of Noncapitalist Economic Systems,”in Daniel Rhomer,Basile Kerblay,and R.E.F.Smith,eds, On the Theory of Peasent Economic,Homewood,Richard D.Irwin,Inc,PP.1—28.

②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③鄭風田:《制度變遷與中國農民經濟行為》,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年版。

④《魏書》卷110《食貨誌》。

⑤《文獻通考》卷2《田賦二》。

⑥《唐律疏議》卷12《戶婚》。

⑦《新唐書》卷51《食貨誌》。

⑧《通典》卷2《田制下》。

⑨《文獻通考》卷3《田賦》。

⑩《宋史》卷301《呂沖傳》。

⑾範仲淹:《範文正公文集》卷14《郊友人王君墓表》。

⑿袁采:《袁氏世範》卷3《富家置產當存仁心》。

唐後期確立了“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國家用強大的法律手段來保護土地買賣的合法性,土地買賣以公開的形式暢通無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成了地權轉移的主要渠道。同時這壹制度安排又標誌著小農的小土地所有制基本擺脫了對國家的依附地位,其獨立性得到國家的承認。由此“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必然激發小農的生產積極性,並使其努力提高生產效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壹,農業生產精耕細作,剩余糧食大量商品化。①精耕細作是宋代農業生產的重要特點,宋陳寡《農書》典型的反映了當時農業生產講求精耕細作的狀況。“凡從事於務者,皆當量力而為之,不可茍且,貪多務得,以致終無成遂也”,“農之治田,不在連阡跨陌之多,唯其財力相稱,則豐穰可期番矣。”②《農書》提出了農業生產要重視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對土地進行深耕之方法,按照節氣進行農業生產活動,以及施肥與薅草、病蟲害防治,農作物的復種組合與土地的充分利用等具體的精耕細作方法。農業生產中資本投入增加也是精耕細作的重要表現。宋代廣大農戶積極投資購買耕牛,即使沒有能力購買耕牛的,也采用租賃的方式租借耕牛進行農業生產。政府也積極采取措施,通過信貸支持農戶買牛,甚至主動從各地買牛供應耕牛缺少的地區,如“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③或政府出租耕牛給佃戶使用,“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 ”④可見,這壹時期農戶積極增加對農業生產的資本投入,推進農業生產的精耕細作。其結果必然促進糧食產出量的提高。由此農戶在滿足自我消費的同時,有更多的剩余產品投向市場獲取經濟利益。和糴是剩余糧食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據有關資料記載,元豐元年,和糴82.4萬石;⑤紹興二十九年,和糴230萬石;⑥乾道元年,和糴108萬碩;⑦乾道五年,和糴130萬碩;⑧開慶元年,和糴550萬石;⑨鹹淳五年,和糴168萬石⑩……農戶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見壹斑。

其二,專業戶及專業生產的形成。唐宋時期的壹個新生事物就是專業生產戶的形成,就經濟作物而言,出現了壹些經濟作物的專業生產區域和從事這些經濟作物生產的專業生產者。筆者認為大規模的專業生產的形成與唐宋時期“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是有密切關系的。專業化生產的實行,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同時也提高了經濟效益。如湖州農戶“以蠶桑為歲計”,⑾嚴州“谷食不足,仰給它州,唯蠶桑是務”;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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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錦鵬:《制度變遷與宋朝小農供給行為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1期。

②陳旉:《農書》。

③《宋史》卷173《食貨上壹》。

④《宋史》卷173《食貨上壹》。

⑤《宋史》卷175《食貨上三》。

⑥《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82。

⑦《宋會要輯稿·食貨》40之40、41(計算得出)。

⑧《宋會要輯稿·食貨》40之49。

⑨《宋史》卷175《食貨上三》。

⑩《宋史》卷175《食貨上三》。

⑾談鑰:《嘉泰吳興誌》卷20《物產》。

⑿劉文富:《嚴州圖經》卷1《風俗》。

太湖洞庭山區“然地方***幾百裏,多種柑橘桑麻,糊口之物,盡仰商販”,以至於“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餓死”①;“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谷,唯宜種茶,……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②這些經濟作物專業化的農業生產活動,正是廣大小農在“不抑兼並”土地制度下,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生產經營的調整。

其三,從地主層面分析,“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為了保持其對土地的長期占有,而迫使地主必須不斷追加對土地的投入,並不斷加強對土地的有效經營和管理。至唐建中之際,“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復見”,對土地所有權由前代的諸多限制壹變而為“兼並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③中古田制模式的廢棄,壹方面滿足了地主擴地置產的貪欲,促使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另壹方面地主增加財富的手段除了繼續兼並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也成為了關鍵,也就是說地主開始考慮對土地進行養地投入。這是由於在“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地權的變更極為頻繁,而地主欲保有對土地的長期占有權就必須積極經營、妥善管理。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買賣因不再受法律限制,因而地權變動極為頻繁。地權的流動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階級內部的地權流動,也有農民階級內部的流動;既有農民的田產向地主流動,也有地主的田產向農民流動。在“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下,佃農置田上升為主戶是完全可能的。《慶元條法事類》中記載有“諸縣置稅租割受簿,遇有割愛,即時當官註之(原註:逐戶之下結計見管數目,縣官垂腳押字。若創新立戶,須聲說某年月日於某鄉裏某人戶下置到田產立戶),其簿於縣令廳置櫃收掌,三年壹易”。④這裏所說的“創新立戶”,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戶因分家析籍而“創新立戶”,而是專指無產稅的客戶因“置到田產”而“創新立戶”。同時,官僚地主與壹般地主因破落而出賣土地的事也是層出不窮。《北夢瑣言》卷3就談到“唐鹹通中,荊州有書生號唐五經者,學識精博,實日鴻儒……常謂人日:'不肖子弟有三變:第壹變為蝗蟲,謂鬻莊而食;第二變為蠹魚,謂鬻書而食也;第三變為大蟲,謂賣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輩,何代無之”’。劉宰說“吾鄉多公卿大夫,有壹傳而為農,厥後浸微,無以自別於鄉裏者”;⑤朱熹日“人家田產,只五六年間,便不自問,富者貧,貧者富。少間病敗,便多飛產匿,無所不有。須是三十年再與大量壹番”;⑥南宋胡宏言“歷觀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門戶,不旋踵而敗壞蔑有聞者矣”,⑦這些反映的都是地主賣地的情況。因而,在“不抑兼並”制度安排下,土地得以自由買賣,地主隨時面臨著喪失其土地所有權的威脅,為了保證其對土地的擁有,地主自然而然地努力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加強對土地的養地投入和實施有效的管理。

同時由於農民也可能經過自己努力和長期財富積累而購買到土地,這在客觀上又使得農民會放棄對土地的短期掠奪行為,而激發起其獲得土地長期收益的要求,這在壹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保證農戶租佃關系的長期穩定。這對地主而言當然是極為有利的。

最後,就國家層面而言,兩稅法“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⑧的稅制改革,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依據的征稅標準,而以“資產為宗”。“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正是對兩稅法的壹個響應,它保證了兩稅法的順利推行,並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穩定的賦稅來源。

從唐後期開始,國家維護土地私有權,並制定了詳盡的交易法律。建中兩稅法後,“法制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⑨及至宋代,“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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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②《宋史》卷184《食貨誌》。

③《文獻通考》卷3《田賦》。

④《慶元條法事類》卷47《賦役門·稅租簿》引《賦役令》。

⑤《漫塘文集》卷32《雷翁墓碣》。

⑥朱熹:《朱子語類》卷109《朱子六·論取士》。

⑦《五峰集》卷3《題劉忠肅公貼》。

⑧《唐會要》卷83《租稅(上)》;《冊府元龜》卷488《邦計部·賦稅(二)》等篇,皆有記載。

⑨《文獻通考》卷3《田賦》。

而官僅為之司契券而取其值”。①官府成了監督土地買賣合法進行的公證機構,並出賣“契券”作為民戶的地權證明文書,用強大的法律手段來保護土地買賣的合法性。與地權轉移的速率加快相適應,田籍與戶籍相互分離而獨立。這與兩稅法的宗旨正好符合,國家不再象過去那樣要同時管理好田籍與戶籍,而只用將土地置於監督之下,這樣就大大降低了國家的管理成本。綜觀中唐以後歷代有關土地買賣的法令,幾乎全是對買賣手續的規定,如向官府陳告,由官府發給公據,立賬批問房親四鄰,然後買賣雙方立契畫字、赴務投稅,最後由官府將土地連同賦稅相互“附除”、“過割”。諸多法令將土地買賣置於政府的監督之下,其目的主要在於保證國家稅賦不因地權轉移而迷失,防止地有隱冒,稅有漏匿。

“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使唐宋的土地開墾率達到了很高的程度,特別是荒地的墾殖方面。因為“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給無地農民和占有壹小塊土地的勞動者帶來了壹線希望,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墾荒。中唐以後,由於實行“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土地集中在少數官僚地主手中,廣大農民則無地或少地,這在客觀上就刺激了農戶墾荒的熱情。再者,在“不抑兼並”土地制度安排下,地主可以自由兼並土地,廣占良田;勞動人民也可以“自由”開辟荒地,亦可以“自由”墾占曠土。如京西的唐、鄧、襄、汝、蔡壹帶,《宋史》卷85《地理誌·京西路》載:“唐、鄧、襄、汝、蔡率多曠田,蓋自唐季之亂,土著者寡。太宗遷晉、雲、朔之民於京、洛鄭汝之地,墾田頗廣,民多致富”。《宋史》卷174《食貨誌》亦載:“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懇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說明這壹地區新增的墾田確實很多。唐宋時期土地兼並達到了壹定的高度,而荒地的墾辟也發展到了相當的程度。五代十國政府開辟的荒田和修建梯田的史料記載也很多。北宋政府則從制度設計上保證民眾墾荒的積極性。因而北宋的墾辟荒田,修建梯田實績最為突出。總之,唐中葉由“抑制兼並”到“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變革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已是不可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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