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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夥與普通合夥的區別?

特殊普通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是:

1、出資方式不同。普通合夥是2個以上合夥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等出資。特殊合夥是2個以上50個以下,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經營管理不同。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托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特殊合夥以是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的特殊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其對日常合夥事務的管理權也很有限。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執業活動不同。普通合夥是壹個或數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合夥是合夥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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