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根據合同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報告。
特許經營權的範圍
根據特許經營的內容:(1)較早的特許經營模式稱為“產品品牌特許經營”,又稱“產品分銷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特定品牌產品的制造權和經銷權轉讓給被特許人。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技術、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以及在規定範圍內的使用權。典型的特許經營形式有汽車經銷商、加油站、罐裝飲料和銷售。目前,在國際上,這種模式已經逐漸演變為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2)“商業模式特許經營”被稱為第二代特許經營,也就是目前人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它不僅要求加盟商經營總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質量標準和管理政策也要按照加盟商規定的方式進行。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和持續的特許權使用費(royalty),使加盟商能夠為加盟商提供培訓、廣告、研發和後續支持。這種模式在國內外發展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