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單位辭職之後社保怎麽辦
辭職之後,對於社保的處理有以下規定:
1、養老保險都是有個人賬戶的,身份證號就是帳號,辭職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壹是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後影響不大。
二是由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壹並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按原帳號繼續繳費即可,不用補交,但就是不能退。
2、醫療保險,也是有個人賬戶的,辭職後處理方法基本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裏的錢可以在當地繼續使用。
3、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都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但失業保險只要繳滿壹年,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就可以領取。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辭職要給違約金嗎
辭職壹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應當就產生的專項服務費進行舉證,如果沒有證據,將不會得到支持。
違約金的數額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務期的比例支付。
勞動者壹旦從公司辭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之後,用人單位也就沒有義務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這個時候,對於勞動者而言就需要妥善的處理自己的社保,尤其是其中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這些都與日後退休的福利待遇息息相關。如果之前養老保險有斷交的情況,在退休辦理手續的時候,往往會要求補交。
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