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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專利促進和保護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保護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鼓勵創造、有效利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采取措施促進專利創造和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保障專利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戰略領導機構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的專利工作,研究解決知識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保證專項資金的規模能夠滿足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單位、發明人和設計人給予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地區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在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專利創造第九條本市專利創造工作應當以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核心專利技術和關鍵專利技術的研發為重點,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和產品的投資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買專利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十壹條政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審批、驗收時,應當將專利權的取得情況作為指標。申請和維持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列入項目經費。

申請前款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主管部門不予立項。第十二條由政府財政資金支持完成的項目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屬於項目承擔者。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固定價格入股,並獲得相應收益。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專利,項目承擔者應當積極推廣實施,並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實施和維護情況。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應將專利擁有量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專利管理體系的建設作為重要指標。第十四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當事人對報酬或者報酬的方式和數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的5%或者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壹次性支付報酬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將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的,應當在取得轉讓或者許可的價款後三個月內,提取不低於收取的轉讓費和使用費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三章專利的應用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專利的應用,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在政府支持的科技、產業化項目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具有專利權的項目。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專利技術實施項目計劃,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項目的實施,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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