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保證專項資金的規模能夠滿足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單位、發明人和設計人給予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地區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在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專利創造第九條本市專利創造工作應當以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核心專利技術和關鍵專利技術的研發為重點,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和產品的投資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買專利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十壹條政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審批、驗收時,應當將專利權的取得情況作為指標。申請和維持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列入項目經費。
申請前款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主管部門不予立項。第十二條由政府財政資金支持完成的項目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屬於項目承擔者。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固定價格入股,並獲得相應收益。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專利,項目承擔者應當積極推廣實施,並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實施和維護情況。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應將專利擁有量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專利管理體系的建設作為重要指標。第十四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當事人對報酬或者報酬的方式和數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的5%或者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壹次性支付報酬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將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的,應當在取得轉讓或者許可的價款後三個月內,提取不低於收取的轉讓費和使用費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三章專利的應用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專利的應用,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在政府支持的科技、產業化項目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具有專利權的項目。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專利技術實施項目計劃,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項目的實施,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