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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牌加工會構成商標侵權嗎?有哪些行為會構成呢?

在正常的市場貿易中,貼牌加工行為壹般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這並非意味著所有的貼牌加工行為都是合法行為。有壹些貼牌加工行為明顯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惡意,會損害商標標示來源的功能,侵害我國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予以規制。

貼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應該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壹是境外授權我國貼牌加工生產商品的委托人,應當對商標擁有合法的權利。亦即,盡管中國國內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已經被其他主體註冊,但境外委托人在境外合法地對同樣或相近似的商標享有商標權。境內外的同壹商標客觀上歸屬於不同的主體。

二是境外委托人委托我國貼牌加工的商品全部用於出口,並不在我國國內銷售,不會造成我國國內消費者的混淆。不僅如此,我國的貼牌加工企業除了按照境外委托人的要求進行生產並貼附相應商標外,並沒有實施在國內進行廣告宣傳、銷售等壹切與境內商標權人商標權相沖突的商標使用行為。

有哪些行為會構成商標侵權呢?

如果行為人存在故意搭便車的意圖,將國內享有壹定聲譽的註冊商標在國外進行惡意搶註,並委托國內貼牌加工企業進行生產,將生產的商品出口到惡意搶註地國家銷售,或者出口後再通過其他渠道進口予以銷售,則在主觀上具有惡意侵權的意圖,在客觀行為上實施了商標搶註行為,這種貼牌加工的行為就難謂合理。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壹些註冊商標已經享有壹定的市場商譽,但是在海外壹些國家或地區尚未申請商標註冊。盡管如此,從保護我國商標權人商標權的角度出發,這些註冊商標還是享有壹定的預期利益,他人不得惡意搶註。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屬於惡意搶註我國已經註冊的享有壹定聲譽的商標,並委托我國企業進行貼牌加工生產,生產出的產品在惡意搶註地銷售或者通過其他渠道再進入到中國市場銷售,則毋寧說這種行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爭奪註冊商標權人應當優先享有的預期利益。

這種情況下,即便貼牌商品僅是在我國生產,還並未在我國市場銷售,還未造成我國消費者混淆,但是由於我國註冊商標享有壹定的聲譽,境外壹些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消費者依然會將該商品誤認為是我國商標權人所生產,我國商標權人的利益也會遭受侵害,使其無法在這些已經進行商標搶註的國家或地區正常地開展市場經營。更可能發生的情況是,行為人以貼牌加工為幌子,將貼牌商品出口後再通過其他渠道進口到國內銷售,這就會直接與我國註冊商標權人的權利發生沖突。甚至待海外搶註的商標“合法化”之後,再生產商品進口到中國與中國商標權人相競爭。

因此,應當將惡意搶註並從事貼牌加工的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加強對我國合法商標權人的保護。這也就要求我國從事貼牌加工生產的企業,在生產之前要盡到必要的核實義務,對境外委托人的商標進行審核,明確其權利來源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就規定:要“妥善處理當前外貿‘貼牌加工’中多發的商標侵權糾紛,對於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應結合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註意義務,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由此可見,對於貼牌加工行為,不可壹概而論都構成商標侵權,其中有壹些極個別的貼牌加工行為,可能在主觀上存在侵權的惡意,客觀上會損害我國商標權人的利益,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當然,對於貼牌加工行為的商標侵權問題,應結合案情具體判斷。如果境外委托人在境外某國或某地區對商標享有合法的權利,則可以委托我國貼牌加工企業進行加工生產,並將產品全部出口海外銷售。這不會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不會與我國商標權人商標權的沖突。如果境外委托人對貼牌加工行為所涉及的商標進行海外惡意搶註,或缺乏合法的權利來源,其委托境內貼牌加工企業進行加工生產的行為顯然是為了混淆消費者,爭奪我國商標權人商標所涉及到的相關市場,應構成商標侵權。這就要求我國境內貼牌加工企業要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避免對缺乏正當權利來源的加工委托進行生產,防止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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