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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發布《合資鐵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鐵道部關於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44號)以及《<關於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的意見>實施辦法》(計交通《1993》2209號),加強和規範合資鐵路管理,促進合資鐵路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與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合資建設和經營的鐵路。第三條 鐵道部對合資鐵路實行行業歸口管理,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各鐵路局[含鐵路(集團)公司,以下同]受鐵道部的委托,指定專門機構對管內的合資鐵路負責歸口管理。第四條 合資鐵路的投資各方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互相配合,給予優惠政策,創造寬松的環境,扶持合資鐵路的發展。第五條 投資各方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運作。

公司作為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責。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條 合資鐵路建設要服從國家的統壹規劃,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切實做好前期工作。第七條 合資鐵路項目的籌劃。投資各方經協商可簽署合資建路的意向書。意向書中應明確合資鐵路項目的建設資金籌措方案,投資額或投資比例、優惠條件、建設及經營管理方式等有關事項。意向書簽署後,可成立籌備組開展建設前期工作。第八條 合資鐵路項目的立項。由籌備組選定符合資格條件的勘測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經投資各方聯合審查後,***同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有關程序報批。

項目建議書除規定的壹般內容外,還要明確投資各方的投資比例、資金來源、籌措方案等。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強經濟評價及項目資本金的論證工作,按預測運量提出鐵路運價建議並進行風險分析。項目資本金不落實的項目,不得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同意後進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第九條 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各方***同協商簽訂合資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對公司的項目資本金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投資各方授權的產權代表、董事會名額分配、公司名稱和所在地、運營管理方式、優惠條件及其它重大問題等。第十條 合資鐵路建設需要對國家鐵路(以下簡稱國鐵)接軌站及其相關工程進行改擴建時,所需資金列入合資鐵路投資範圍,所形成的資產通過協議移交鐵路局。與合資鐵路相關的通路由鐵道部統籌規劃,安排建設。第十壹條 合資鐵路的設計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要充分體現改革思想,註重投入產出,合理選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由鐵道部和各投資方聯合組織審批。第十二條 合資鐵路的前期工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公司成立前暫可由投資各方墊付。第三章 合資鐵路公司第十三條 公司的章程以及成立公司申請報告由投資各方的產權代表***同起草,報鐵道部和其他投資方聯合審批。批復文件由控股方負責起草。第十四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建設項目資本金總額,公司成立後需增加註冊資本時,應經投資各方協商決定。第十五條 投資各方註入公司的註冊資本可分期繳納,具體到位時間在合資合同書中規定。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公司向投資各方簽發出資證明書。首期繳納註冊資本不到位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組織部分,必須首先用於工程建設。第十七條 投資各方經協商確定的以實物資產或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必須經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依法辦理資產轉移手續。第十八條 投資各方依出資比例通過產權代表委派董事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分享所有者權益,並依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

公司主要管理者由董事會聘任。經理班子成員必須專職。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機構以市場為取向,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科學設置,合理定編。第十九條 投資各方的投資須授權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作為各自的產權代表負責產權管理。授權方要對被授權方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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