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市建成區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以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增強市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提高市民的公***道德水平。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責任分工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壹)城市主次幹道、立交橋、人行天橋、廣場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二)小街小巷、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等公***場所由管理單位、經營單位或者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五)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產權單位、開辦單位、經營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七)營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公***廁所、垃圾收運站點、垃圾筒(箱)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實行城市化管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城等相對獨立的功能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違反本條規定,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對臨街單位、個體經營者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與臨街的單位、個體經營者等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範圍,並監督實施。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責任人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人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