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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和財產分手,拒絕分割,怎麽辦?

第壹步是清點和估計所有的財產。先確定哪些屬於私有財產,哪些屬於* * *有財產。然後對房產價值進行估算,雙方認可。第二步,確認每套房產的產權,也就是搞清楚每套房產屬於誰。為了共同生活,並且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買或者擁有壹些財產。最常見的是家具、家電、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珍貴寵物、鮮花。當* * *購買這些房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作出任何約定,理論上來說,產權應確認如下:產權登記結算在誰的名下,產權就歸誰所有(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原則上是誰買誰用誰管誰保管。如果雙方* * *共同購買、使用、照管、保管財產,且不可分割(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應協商決定壹方完全獲得財產,另壹方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現金、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所有權、實物等。).如果上述原則不適用,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是不合理或不真實的,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舉個例子,壹個男人獨自經營壹家書店,但當時是用女朋友的名字註冊的。理論上這個書店的產權應該是屬於我女朋友的,但是我女朋友壹直沒有參與經營,也不知道怎麽經營。書店的效益主要是通過運營來實現的。如果店鋪真的給了女方,不僅不能直接從中獲益,還存在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負債的隱性風險。於是,雙方經過協商,決定將書店分給該男子,讓他繼續經營。作為補償,男方同意將以自己名義購買的房產過戶到女方名下,結果雙方都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和清算確認壹樣,在處理非婚狀態下的財產糾紛時也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共同購買財產,兩個人共同創造壹些財產或者收入也是可以的。主要指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和公司股權。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兩個人共同努力創造了壹個知識產權,但是在發表(版權)或者申請專有權(專利、商標)的時候,只簽了壹個人的名字。兩人關系好的時候,不署名的人也無怨無悔,甚至把幫助愛人當成壹種幸福的奉獻。但是壹旦關系破裂,反過來指責對方拿走了同壹個公司的智力成果,要求拿回自己的權益。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尤其是在文學藝術創作領域。其實解決糾紛最好的方法就是避免糾紛。如果雙方在同居之初就約定好財產歸屬,未來的很多糾紛都是可以避免的。雖然在兩個人關系很好的情況下這樣說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相對於權益不清可能帶來的尷尬和傷害,兩個人理智地做出約定還是值得的。這樣做表明了壹種負責任的態度,不應該對兩個人的關系造成致命的傷害或者不愉快的陰影。最後,如果不幸發生糾紛,最好不要打官司。因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這種獨特的非婚狀態,法院只能參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可以認定已經形成事實婚姻),其難度可想而知。建議最好找壹個雙方都信任的朋友來調解。如果這個中間人是個有頭銜的律師,那就太好了。

現在非婚同居的情況日益增多,隨之而來的是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多。法律上暫時沒有關於同居性質認定的規定,所以同居關系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是尷尬的。唯壹可以確定的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可以隨時解除這種關系。但如何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是按婚姻關系處理,還是按《民法通則》的壹般規定處理,則不盡相同。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 * *財產是指雙方管理、使用、所得、處分並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雙方所有的財產。雙方的財產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壹,必須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前壹方取得的財產,解除同居後壹方取得的財產,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取得的財產,不屬於* * *財產。第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是雙方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歸雙方以同壹方式所有,依照法律規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對方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同壹財產。《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提出,同居期間* * *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債務,可以按* * *同債處理。同居期間發生的債務,是指雙方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扶養義務以及壹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的需要而發生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只要借款人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滿足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以雙方或壹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應視為同壹人的債務。壹男壹女同居前發生的與生活無關的債務和同居後發生的與生活無關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基於同居期間產生的* * *債務,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即使壹方死亡,另壹方也應承擔清償全部* * *債務的責任。壹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 * *財產是指雙方管理、使用、所得、處分並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雙方所有的財產。雙方的同壹財產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壹,必須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前壹方取得的財產,解除同居後壹方取得的財產,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 * *財產。第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雙方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歸雙方以同壹方式所有,依照法律規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對方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同壹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辜第三人的原則,以有配偶者非法同居為由判決。在非婚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就是避免糾紛。如果雙方在同居之初就約定好財產歸屬,未來的很多糾紛都是可以避免的。雖然在兩個人關系很好的情況下說這些似乎有點難,但是相對於權益不清可能帶來的尷尬和傷害,兩個人理智的做個約定還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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