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鈞成知識產權電學二部部長
執業領域
通信/計算機/自動化/機械等
本期我要跟大家好好嘮嘮“分案”這個事兒,說起“分案”,不得不假裝懂點“英文”。
“分案申請”的英文叫做“divisional application”,意思是,壹件專利,被分兩件、三件、四件……。意思懂了,問題來了,分案該怎麽做呢?
When?
專利不是妳想分,想分就能分。此話怎講?
先看看審查指南中的原話: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壹般不得再提出分案。”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這個案子還沒有 “蓋棺定論” 之前都可以分。
How?
提起“分案”就不能不提“單壹性”,它們兩個就像雞生蛋的關系。
“單壹性”是指 :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然而,規定是規定,實際申請中,經常出於方便、成本、專利布局等因素,而考慮在壹件專利申請裏包含多個專利技術。後續申請人可以自己提出分案申請,或者在審查過程中收到要求分案的審查意見之後再進行分案。
值得註意的是,原申請壹般被稱為 “母案” ,被分出來的“分案”壹般被稱為 “子案” 。從稱呼上也可以知道,兩件申請實際上是具有“血緣關系”的申請,因此被分出來的“子案”可以繼承“母案”的申請日。 如果母案享有優先權,則“子案”也可以繼承“母案”的優先權日。 由此可見,子案並不是壹件新的申請,而是原來的申請的壹部分。因此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 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why?
雖然分案主要是基於單壹性的問題提出的,然而,如何有效利用這個程序才是我要說的重點!但如果沒有單壹性問題,申請人有什麽必要提出分案?
重點來了 ,由於在分案過程中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撰寫,所以在產品不斷研發演進過程當中,有效利用“分案”能夠使子案的權利要求和產品長的更像有木有!
小目標是有了,如何能實現?
這得有前提!前提是啥? 鐵壹樣的定律:專利法33條! 這個條款厲害了有木有,從主動修改,到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的修改,到分案,再到無效過程中的修改,這個條款貫穿始終成為各種修改時機修改方式不能觸碰的“底線”,即 “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
有了這道“底線”,母案說明書記載的範圍簡直太關鍵,如何做好說明書的“內容布局”呢?
簡單來說,不能按照發明人給的內容“有壹說壹”,不會擴展方案的代理人不是好代理人。沒事跟技術人員多嘮嘮,多了解了解技術演進的脈絡,未來的產品研發方向和趨勢。了解過後如何體現在說明書的內容上呢?常見的擴展包括:實現或應用場景的擴展、設備的擴展、執行的流程或步驟的擴展,上述的可替代方案等等,這些都是可以絞盡腦汁兒的方面。有了這些內容墊底兒,後續分案過程中才能有充分的底氣去修改甚至重新撰寫權利要求,搞不好還可以和後來出現的產品直接“撞臉”!
絮絮叨了這麽多,總結壹句話, 程序要門兒清,撰寫要過硬,利用好程序充分放大“撰寫”的本領 才算壹枚合格的壹個小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