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例如:
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制的音頻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擴展資料
案例:
陳某雄是珠海壹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08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項目簽訂《合作協議》。
2010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01年就此項目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01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06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壹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壹、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受理申訴後,裁定提審該案。2016年4月26日,該案在最高法院第壹巡回法庭開審。最高法院再審期間,張某武提交了壹份錄音,法庭當庭對該錄音進行了播放。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采納。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新華網——民事案件私自錄音被最高法采信 判決結果逆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