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的處罰包括:取消中標資格;罰款;承擔賠償責任;壹段時間內禁止參與投標;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刑事責任等。
1、《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壹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1)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