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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工作中涉及到哪些知道產權問題?如何規範運作?

圖書館是從事文獻信息搜集、加工、存貯、傳播、研究等活動的場所,其工作的每壹個環節與知識產權保護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特別是在圖書館角色已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圖書館除了承擔傳統的信息收藏、傳播任務外,還承擔了部分信息出版商整理出版各種形式的信息產品的任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不再局限在如何“合理利用”他人的信息資源,還包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合法地保護自身的權益,因而知識產權問題更加受到圖書情報界的密切關註。基於此點,本文將就圖書館可能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壹、信息搜集整理與知識產權保護

信息搜集是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工作的基礎,在此方面圖書館主要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是所收集的信息產品是否為合法的信息產品。我國在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1992年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兩個國際公約,在1992年又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因此在法律上,不論是國內作品還是國外作品在我國境內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條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其制作作品也就是非法出版物。

二、信息服務與知識產權保護

1、借閱:書刊借閱是圖書館為用戶提供的壹項主要服務方式。對於著作權人的圖書外借,圖書館界歷來有“公***借閱權”之爭。這裏的“公***借閱權”是指著者因圖書館將其所著圖書借給讀者而獲得報酬的壹種權利,它在西方國家發展很快,目前英美等國已開始在公***圖書館中推行該制度。但在我國,由於我國的經濟、文化還不夠發達,若采用“公***借閱權”制度將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對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也會產生消極影響,因此《著作權法》作了明確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這種作法是否合適,目前仍有爭議。

2、復制:復制是使信息得到廣泛傳播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它在《著作權法》中被定義為“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但現代技術的發展,似乎為復制的內涵又賦予了新的意義,光盤刻錄、電子掃描,網上信息下載等新型方式都已被看作是復制的重要方式。雖然,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或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皆屬於復制合理利用的範疇,但是由於新的復制方式及其復制對象的特殊性,促使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壹些問題。

首先,將原有的印刷品形式的作品數字化提供給用戶使用是否為合法行為,是否產生了新的作品,此點業界目前已基本有了結論即並未產生新作品,在“合理利用”範圍內的復制是合法的,但不得出版發行;其次,用戶通過INTERNET或局域網下載圖書館放在網上的信息,需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還是可任意復制,這個問題與數字化作品的傳播方式的認定有密切關系,現在仍是壹個爭論的焦點;第三,若用戶閱覽圖書館放在網上的信息,其暫存於隨機存儲器中的信息是否已構成復制行為,讀者是否有權對其進行各種形式的處理。因此,圖書館在開展復制服務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極易造成侵權,對此我們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3、數字化作品的網絡傳播:近幾年來,計算機網絡的迅速發展和全面普及也帶來了新的信息傳播方式: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這種方式,不但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大的範圍內傳播文字信息,而且可以傳遞給用戶聲音、圖形、圖像和動畫等多媒體形式的信息,這使得圖書館利用網絡來進行信息的傳播變得越來越普遍。將數字化作品進行網絡傳播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常見的有電子數據庫的檢索、視頻點播、網絡遠程教學等。

1)電子數據庫具有存貯量大、檢索方便、快捷,可以包含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信息的特點,從其問世以來就備受信息工作者的青睞,特別是WWW檢索方式的出現,普通用戶不需經過培訓也可便利地查到所需信息,因此大多數圖書館都引進或自建了各種各樣的數據庫並通過局域網或INTERNET網向用戶提供服務。

2)視頻點播是壹種新興技術,通過視頻點播,用戶可以在遠端利用計算機或電視機的遠程遙控器,通過網絡隨心所欲地從圖書館所收藏的大量視頻資料中獲取自己需要的視頻節目。此種方式是圖書館向用戶傳播視頻信息的重要方式。

3)網絡遠程教育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計算機網絡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壹種新型教育方式,人們可以在計算機網絡的環境下,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實現“隨時、隨地的交互式”教學活動。圖書館是開展網絡遠程教育的重要基地,大量的教學軟件和信息資源需要經過圖書館在網上傳播給讀者,以滿足他們的信息需求。

對於網絡傳播這種方式,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我們首先應該明確的都是將數字化作品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播是壹種怎樣性質的行為,其次需確定的是這種行為是屬於壹種合理使用作品的行為還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壹項專有權利。對於第壹個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有些學者認為是“發行”行為,其理由是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壹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而用戶從網絡中下載壹件作品時,只要數字化信息進入到用戶的RAM中,就可以穩定地在壹定時間內或者永久地被再現原作品,也就構成了“復制”行為,從而構成了“發行”行為。另外有些學者則認為是類似“廣播”行為,理由是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手段傳播作品,而網絡傳播作品和同有線電視傳輸作品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且將網絡傳播看作公***傳播行為還可避免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無需擴張“發行”的定義。對於第二個問題,大多數人認為除了合理復制外,為讀者提供作品的持久性拷貝需經過版權人的授權,這類授權可以通過簽署許可協議的方式來明確,比如:限制允許訪問的範圍即只有在特定的地點或特定的域名範圍內才能訪問,訪問作品時按次收費,通過數字水印、電子簽名、密碼、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認證技術等技術方式限制讀者對該作品的拷貝和傳播等。

4、信息咨詢服務:咨詢服務主要是代用戶詳盡地查找專題情報以及編制各種二次文獻及三次文獻的工作,是圖書館開展的壹項深層次的服務工作。由於這些工作的開展都是建立在研究、加工、整理他人作品的基礎上,而其研究成果即所研究作品的也將部分或全部提供給用戶,因此,在這些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都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無論是手檢還是機檢方式,如果少量復制相關資料供用戶作教學、科研之用,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但若大量復制相關資料,特別是大量套錄數據庫內容供用戶作其它用途使用,則屬於壹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壹般,圖書館在購買數據庫時,與出版商所簽定的合約中,對於合理使用數據庫的範圍都會作出壹些明確規定,如用戶的性質、復制的方式、復制內容的範圍等,工作人員應留心這些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5、資源***享:近年來書刊價格的飛速上漲和信息的急驟膨脹,使越來越多的信息工作者認識到只有通過資源***享才能滿足用戶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同時技術的發展也為圖書館間進行資源***享提供了可能,於是在圖書館間形成了各種各樣的聯盟,希望通過聯合訂購、館際互借、文獻傳遞等活動來滿足用戶的需求。這些做法雖然有利於信息的傳播,但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壹個問題即多個用戶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通過網絡和數字技術使用同壹份拷貝,這種做法將打破以往版權人及出版商獲取的利益與公眾獲得信息之間的平衡,有些出版商們開始擔心圖書館所購買的第壹份拷貝是否將成為眾多用戶的最後壹份拷貝。如何在現代技術環境下重新建立二者之間的平衡,既保護著作者的權益又兼顧公眾的利益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

三、信息產品的生產

1、編輯作品:按特定目的搜集信息並對其進行加工整理重新編排,形成新的作品壹直是圖書館的壹項重要工作,傳統的圖書館主要進行的是題錄、索引等檢索工具以及綜述等三次文獻的編制、專題材料的匯編等以紙質為載體的工作,而現在計算機的普及、數據庫技術的成熟以及信息數字化工作的簡化,促使越來越多的圖書館開始涉足數據庫、多媒體作品的生產,譬如,建立館藏書目數據庫、聯合目錄數據庫、各種類型的導航庫、多媒體形式的專題數據庫等。

在這方面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可分為兩大類:壹類是編輯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如何保護自建數據庫、多媒體作品的著作權,另壹類是在制作過程中使用他人的作品作為素材,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是否會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由於傳統的印刷型匯編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基本已得到公認,因此這兩類問題的焦點實際上是集中在數據庫和多媒體這兩種作品上。

對於數據庫能否作為編輯作品加以著作權保護目前仍有爭議。數據庫是壹種以系統、有序的方式對數據或其它材料進行編排,並通過電子方式表現的獨立作品或信息的集合,按照我國的〖著作權法〗和有關的國際公約條例,可以當作匯編作品看待。但由於數據庫的內容極易被其它人復制,並可根據需要再進行摘取、重新編排,形成新的數據庫,人們很難辨別它是否通過內容選擇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由此引發了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爭議也就在所難免。

多媒體作品是壹種通過采用數字技術,將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多種媒體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的信息的集合,它通常表現為二類或多類作品的集合。關於這類作品的性質現在有兩種觀點,壹種是當作匯編作品看待,因為多媒體作品雖然創造了壹種新的表現形式,但它並沒有改變匯輯作品的屬性。壹種認為不能簡單地當作匯編作品看待,而應當象電影作品壹樣,單獨規定為壹類作品加以保護,理由是多媒體作品的制作是可以說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經過選材、構思、用多媒體制作軟件按總體設計方案進行腳本、繪畫、聲音的創作、合成、調試最後形成可播放的產品,與電影作品的制作相似,既然電影作品可以單獨作為壹種作品,多媒體作品也可以單獨作為壹種作品。不論多媒體作品的性質如何,多媒體作品應受到著作權保護是顯而易見的。

按照各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人們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因此不論是數據庫還是多媒體作品,都面臨壹個問題:如何才能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采用他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制作。數據庫、多媒體作品在制作過程中往往采用了大量的具有著作權的原始作品,如果要先找到這些著作權人並征得他們的許可,然後逐壹償付其使用費,對任何壹個制作單位而言,都是壹個需耗費大量時間、人力、物力的事情,在現實中是也難以行得通的。這種情況下有些國家就提出了成立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處理數據庫、多媒體作品制作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原始素材問題,但這只能解決能夠付費的問題,如果著作權人要求付高額使用費,如何協調好權利人和制作者之間的關系,這類機構恐怕還無能為力。

2、計算機軟件的生產:信息管理的自動化離不開計算機軟件,圖書館作為計算機軟件使用者的同時常常也是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在傳統的〖版權法〗中,計算機軟件是作為作品來加以保護,但由於計算機軟件本身的特殊性,我國在1991年6月又特別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因此在我國,計算機軟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將涉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另外,有些學者認為計算機軟件還應受到〖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目前計算機軟件保護適應法律的主流仍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按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這兩部法規目前還只能保護軟件作品的表達,即計算機程序的源代碼、目標代碼、固化在只讀存儲器中的程序都受二者的保護,而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則不在保護範圍之列。這就給制作者們帶來壹些問題,計算機軟件雖是以程序和文檔的形式表達並通過它們來實現某種功能,但整個作品的核心是制作者的創造性構思,他們通過合理組織數據結構,優化處理流程和算法等手段來實現軟件的高價值,而壹但有人利用著作者的構思,再獨立開發出與其作品極其相似的軟件,或者采用特殊的方法,修改壹下軟件中變量名、函數名或過程名,調整無關緊要的流程運算順序,則會呈現不同的表現形式,因而可以冠冕堂皇地受到法律的合法保護。另外,計算軟件極易復制且復制成本非常低廉也容易導致非法盜版的現象嚴重。對於這些問題,現在制作者們還只能通過采用壹些特殊的加密措施對產品加以保護,從法律的角度如何有效的保護制作者們的權益目前還是壹個難題,尚需進壹步研究。

四、組織管理與知識產權保護

這方面主要涉及的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劃分以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它權利如發表權、修改權、使用和獲得報酬權等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否則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只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由於在我國,除職工個人發表的文章外,圖書館的信息產品生產壹般是信息工作人員作為本職工作的壹部分,在工作時間,利用單位的設備去完成的,因此這類作品應屬職務作品,作者可以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它權利則應由圖書館或委托圖書館生產產品的個人或單位所有。現在有很多單位為了避免在產權上發生糾紛,保護其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協調職工及其所屬單位的利益關系,已采取了壹些措施,如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或在簽定用人合同時,作為合同的壹部分,明確規定職工與單位的責、權、利關系。

五、結束語

1、實際上圖書館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遠遠不只上面所探討的那些問題,像商標、網站域名等也越來越受到業界的關註,由此也可看出,今後圖書館所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會越來越紛繁復雜。這就要求我們信息工作者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同時,要密切關註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立法動向,遵循合理使用原則,正確處理產權人和用戶之間的關系,註意教育和引導用戶合理使用圖書館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減少或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2、在印刷媒體環境中,圖書館基本上可依據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其所保障的合理使用原則來滿足用戶的各種信息需求。然而,隨著信息資料由印刷媒體向數字化媒體的轉化,隨著加工、儲存、傳播和利用信息手段的更新和發展,原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的需要,因此調整和完善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的工作已迫在眉睫。目前已有很多國家在修改原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以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信息工作人員也應與法律工作者壹起密切關註國際知識產權立法及實踐的動向,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並逐步實現與國際貫例接軌,實現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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