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與土地出讓不同,固定價格的土地投資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1)如果適用,不符合立法目的。(1)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作價出資,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也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目的是防止土地投機。這種土地投機是要付出代價的,土地定價導致的土地出讓不同於正常的土地出讓。土地所有者以固定價格分享土地權利,土地轉移到新公司名下。原土地所有者獲得股權,也可以間接享有對其原土地的權利。但土地出讓後,原土地所有者取得價款,土地與原土地所有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
(2)如適用,與相關規定不壹致。《中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內外的中國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因此,地方政府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時,對土地競買人沒有資格限制。但是經常會出現競買人在獲得土地後,因為沒有資質而無法開發土地的情況。為解決這壹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特別規定:“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出資構成和新公司成立時間。出讓人可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待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退出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以按照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此外,守則所附的招標、拍賣及上市指示的相應示範文本亦有類似條文。當壹方在取得土地後未以其名義登記時,可適用該法典;但是,如果土地是以有關壹方的名義登記的,則不能適用該法。如果不允許以固定價格與他人合作投資,當事人將面臨兩難境地,因為沒有開發資質,無法辦理與他人合作的手續,只會導致土地長期閑置。
(3)登記機構在登記時不應審核投資額度。《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不需要投資額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