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和盈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結婚第三年,壹個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出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成了家裏的全職太太,壹家三口可謂十分幸福。張濤是壹個非常好的理財規劃師。他對自己和家人都有很好的規劃。他總想給家人更多的保護。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他還特意為全家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給自己買了壹份分紅保險,又給妻子買了壹份養老保險。兒子萌萌出生後,他給自己買了壹份人身意外險,以兒子萌萌為指定受益人。百日花不紅,真可惜。隨著夫妻工作和生活的差距越來越大,張濤和瑩瑩之間已經沒有* * *共同語言。盈盈認為張濤整天忙於工作,很少照顧自己。張濤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麽努力是為了妻兒。兩人壹直為生活瑣事爭吵。他妻子揮霍無度的生活方式讓張濤越來越不舒服。所以他們決定分道揚鑣。但雙方在保險的劃分上分歧較大,協商未能達成壹致。最後,他們不得不打官司。庭審中,張濤認為,該保險是雙方協商購買的,雙方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不同意分割。但妻子瑩瑩認為這些保險的保費都是婚後壹起交的,應該分。經過法院反復調解,聽取保險公司意見,雙方反復權衡,最終就保險達成壹致。每個人名下的保險,各歸各的,自己交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險仍由張濤賠付,不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律師釋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是有訴訟時效的。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譚芳律師。本案中張濤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但明確只有壹方所有的財產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壹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社保養老保險的財產定性,但並未涉及當事人自行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商業保險的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壹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壹概而論,要根據保險的種類和具體的保險條款來確定。第二,分紅險和金融性質的養老保險能分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創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功能也發生了很大的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功能,商業保險作為壹種理財工具,也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壹些分紅險和養老險。購買這種保險時,壹般是以夫妻壹方的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然後以夫妻雙方相同的財產定期繳納保險費,以達到家庭財產增值的效果。如果這種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壹方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這類保單的現金價值壹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合同仍被歸為壹方的財產權利,通常是被保險人。這壹方離婚後可以選擇繼續繳納保險費或實現保單的現金價值,這壹方將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壹半給另壹方作為分割折扣。3.以兒童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目的的壹種人身保險。目前,這種保險在離婚糾紛中是否可以分割,存在兩種有爭議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財產相同的商業保險產品,且受益人被指定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利益,因此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訴訟中,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尚未確定的財產權利,所以保險合同的利益也是不確定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壹種觀點認為,雖然上述保險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費是夫妻以同壹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有現金價值,離婚時就可以分割。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庭律師網收到很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私信。有人希望通過買保險來避免以後的財產糾紛,也有人在爭論結婚紅燈後的保險分割問題。這裏需要提醒的是,商業保險作為壹種新的金融投資手段,在現有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險產品越來越多樣復雜,壹些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不能準確定性的保險產品壹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後,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另行與保險公司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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