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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區別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區別:

1、獨立性不同:根據IIA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於2011年發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框架第1100、1110章節,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含兩方面,壹方面是指內審人員履職時免受威脅,另外壹方面指審計組織機構的獨立,即與董事會的匯報關系的獨立。

相比外部審計常用的《獨立審計準則》,因兩者的目標不同和服務對象不同,導致兩者獨立性不相同。

2、審計目標不同:外部審計的目標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務合同的限制,如常見業務——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的目的是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3、關註的重點領域不同:外部審計的關註重點領域受到法律和合同指 定,例如財務報表審計中,外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合規性,也就是對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目標達成、經營效率等方面。

4、業務範圍不同:外部審計的業務範圍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 定,如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鑒證審計、盡職調查等業務。而內部審計是以企業經濟活動為基礎,拓展到以管理領域為主的壹種審計活動。

5、審計標準不同:內部審計的標準是非法定的公認方針和程序;外部審計的標準是法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

6、專業勝任能力要求不同:內部審計要求具備較高的管理知識水平,由於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幫助企業實現其目的,改善機構運作並增加價值,故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管理知識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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