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有明顯的區別:
第壹,觀念不同。簡單來說,設計是壹種產品裝飾,商標是壹種與眾不同的標誌。
第二,取得權利的法律程序不同。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他人在專利申請時或者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提出早於該專利的公開使用證據,該專利將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但註冊商標必須通過實質審查,過了異議期才能取得專用權,其審查程序比外觀設計專利嚴格。
第三,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不得續展。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為自核準之日起10年,註冊人可以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時間為10年。但在實踐中,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是密切相關的。因為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可以註冊為商標,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作為裝飾,所以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存在沖突。
1995 65438+2月,國家工商總局發文,提出了《關於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的意見》,其中指出:
1.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到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循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即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可以按照商標註冊的不當法律程序,通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可以依照撤銷專利或者宣告專利無效的法定程序,通過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撤銷專利權。
2.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早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且在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之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商標法》及時處理商標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