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追溯到起源的話應該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保護範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體系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商業重要性及其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日益彰顯,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也不斷提升。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準化。這表現為:
(壹)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範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壹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藥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
(二)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絡傳輸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數據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壹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
(三)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範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