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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麽說吧,就算不打廣告不賺錢,也還是侵權。信息網絡傳播需經著作權人許可支付費用。我給妳的實用建議是采用會員制,需要註冊。在同意協議中註明僅供電影愛好者欣賞。但無論如何,侵權是對的,只有在行政部門查處的情況下,才有利於減輕責任。這些影片的合理使用是非常有限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絡上傳播仍然是侵權行為。

以下節選自我的知識產權老師王千的壹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都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過去幾年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定個人用戶或網站經營者將作品“上傳”(有時簡稱“上傳”)到網絡服務器供公眾在線欣賞或下載的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因為作品壹旦“上傳”,公眾就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登錄服務器欣賞或下載作品。這種“互動”和“點播”的傳播行為是由“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控制的。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近年來出現了壹種新的“交互式”和“隨需應變”的交流行為。它不會將作品本身“上傳”到遠程服務器,而是P2P軟件用戶“* * *享受”存儲在自己電腦中的作品。常見的方法有:(1)P2P軟件用戶主動將電影、音樂等作品復制到個人電腦中P2P軟件指定的“* * *享受區”;(2)某些P2P軟件下載壹部作品到用戶個人電腦後,只要用戶不刪除,該作品也會被設置為“* * *”狀態。以上兩種情況,只要其他用戶安裝了類似的P2P軟件,在P2P軟件中輸入關鍵詞就可以找到* * *喜歡的作品,並通過P2P軟件下載作品。(3) P2P軟件用戶如3)Bt制作表示作品位置信息的“種子文件”或鏈接,“上傳”到遠程網絡服務器。公眾可以通過使用服務器上的種子文件或鏈接從上傳者的個人計算機上下載“* * *”作品。

上述“欣賞”行為與傳統“上傳”行為的技術區別在於,後者將作品本身“上傳”到遠程網絡服務器,公眾從遠程服務器下載作品;前者沒有將作品“上傳”到任何遠程網絡服務器,公眾從個人用戶的電腦上下載作品。但是,無論P2P軟件的用戶使用哪種手段“* * *享受”作品,只要開機、聯網、運行其P2P軟件,結果就是“* * * *享受”的作品可以在其他P2P用戶選擇的時間(任何時間)、地點(任何聯網的電腦上)下載。“* * *享受”作品的本質是使存儲作品的個人電腦成為壹個可以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網絡服務器。因此,P2P軟件“分享”作品的行為與將作品“上傳”到遠程網絡服務器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區別。如果該行為缺乏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法律依據,應當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

在廣東仲愷訴廣數聯壹案中,被告專門設置了電影交流區、動作片、科幻片等影視子欄目,不僅有用戶上傳的鏈接,還附有電影海報和介紹。此時,被告應當具有更高的註意義務。這首先是因為熱衷於“* * *”的用戶絕大多數都是尚在保護期的熱門流行電影。真正過了保護期的電影,比如《餐桌貝林》早期的喜劇,在用戶中的市場非常有限。權利人絕對不可能授權網站或個人在互聯網上免費傳播其流行的流行電影。被告在設置分類電影欄目時,必須充分意識到用戶上傳的電影鏈接具有很高的侵權可能性。換句話說,這個時候,任何壹個處於相同位置的互聯網服務商,都會基於現實和常識,強烈懷疑用戶在這些欄目上傳的電影鏈接是侵權的。因此,被告應對人為設置電影欄目鏈接承擔更高的註意義務,並采取適當措施防止侵權鏈接的傳播。同時,電影海報和簡介提供的信息足以讓被告對鏈接的合法性做出初步判斷。如果被告對此視而不見,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應當認定為對用戶侵權行為的縱容和默許。

這樣,法院正確地指出:“眾所周知,電影作品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完成制作,而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通常不會將電影作品免費提供給公眾,尤其是新片。就涉案電影作品而言,2004年9月在香港制作,2005年6月+019在香港首次公映,2005年電影在POCO上的公映時間為119,與電影在香港的首映時間基本同步。因此,從常理上講,著作權人不可能許可他人在網絡上免費發布該電影作品,這顯然是網絡用戶擅自發布的行為。”顯然,法院認定網絡上免費發行的新電影壹定侵權。被告“電影交流區”的新電影鏈接,在被告面前猶如“公開飄揚的紅旗”,其侵權性質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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