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
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推廣和林木種業科技創新、林木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給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林木種子儲備制度,省儲備的林木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第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社會團體、個人與林木品種選育者開展合作,進行主要林木品種選育、高效擴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開發。第二章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公布本省重點保護的和可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生態區域,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應當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壹)優樹、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科學實驗林;
(二)優良林分、優良種源等林木種質資源;
(三)珍稀、瀕危樹種的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第三章 林木品種選育與審定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林木良種選育和開發利用,建立林木良種基地。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林木良種選育和開發。第十壹條 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省級或者國家級審定,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省級審定或者國家級審定。
主要林木品種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林木種子科研、教學、生產、推廣、使用、管理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林木良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林木良種審定證書,並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第十三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林木良種,可以在本省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
引進與本省屬於同壹適宜生態區域的其他省級審定的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應當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經營、推廣;但林業生產確需使用的,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和適宜的生態區域內使用。第十五條 省級審定或者認定的林木良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或者認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壹)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
(二)以欺騙、偽造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或者認定的;
(三)其他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情形。
認定的林木良種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以林木良種的名義推廣、銷售。第四章 林木新品種保護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林木新品種保護制度,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林木新品種研發、選育及成果轉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林木新品種,依法申請育種發明專利權、林木新品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