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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銷案件管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於管轄的規定主要有:(1)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2)第五條。對沒有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⑷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但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5)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6)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育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⑺第十條。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⑻第十壹條。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⑼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10)第十三條在中國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者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1)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MLM活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者、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三十人以上、三級以上傳銷活動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稱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者、操縱者,以及負責策劃、指揮、安排、協調傳銷活動的人員,或者在實施傳銷活動中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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