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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對版權保護提出了哪些新問題

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問題,主要體現在版權保護領域。

1、作品和錄音制品的數字化問題

作品和錄音制品的數字化是網絡環境構成的基礎,也是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的前提條件。

在1996年12月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其所附的通過該條約的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對這壹問題已作了明確的回答:“《伯爾尼公約》第9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作品,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意義下的復制。”在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所附的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中對這壹問題也有類似的聲明;該條約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構成這些條款意義下復制。”

將作品或錄音制品數字化只是屬於對原作品或錄音制品的壹種復制行為,並不形成新的作品錄音制品,也要受到版權法的限制與保護。這是對傳統的文學作品的版權和錄音制品鄰接權的保護,從傳統的傳播媒體延伸到網絡環境的基本依據。因為作品或錄音制品要進入網絡環境(俗稱“上網”),首要的條件就是將其數字化。在網絡環境下傳播(俗稱“網上”傳播)的也是數字化的信息(作品和錄音制品),在網絡環境下對作品和錄音制品的利用,包括將其“下載”(俗稱“下網”),也離不開數字化的操作。

2、作品和錄音制品在網絡環境下傳播的問題

作者(版權所有人)對其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是否有權利加以控制,這壹問題在經過爭議和實踐以後,WCT第8條已作出明確的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這種專用權被稱之為“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與此相對應的,是WPPT也是給予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其享有版權的錄音制品授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壹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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