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標是指企業實體商標在互聯網上的申請,是由國家互聯網信息中心、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局等權威機構註冊並審核的企業互聯網標識,包括中文域名、“中文網站”、“中國商標”等。
根據《商標法》和《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法律對其使用和註冊有明確規定。商標法是關於商標的最基本的法律,沒有“電子商標”這個概念。因此,“電子商標”不是法律術語,與《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無關。
2.《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我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和審查域名註冊申請,完成域名在域名數據庫中註冊的服務機構。”因此,我局是法律規定的唯壹商標註冊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是向社會提供域名註冊服務的組織,不具有受理和審查電子商標註冊申請的職能。
第三,壹些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制造和使用“電子商標”壹詞,曲解《商標法》和《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招攬業務,對中國的域名註冊沒有任何好處,只會幹擾《商標法》的實施,誤導企業和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