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騙取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至10000元,數額較大;
2.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數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3.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
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騙術種類繁多,騙術手段日新月異。常見的手段有假朋友、釣魚、網銀升級詐騙等。主要特征是空間的虛擬化和行為的隱蔽性。
網絡詐騙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對於累犯,應綜合考慮前後所犯罪行的性質、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到重新犯罪的時間長短、前後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10%-40%,壹般不少於3個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且詐騙金額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