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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醫藥衛生與健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特色優勢,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支持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和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保護和促進人民健康。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事業融入長江三角洲區域壹體化發展,在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和質量管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健康服務、文化傳播以及中藥材基地建設方面開展合作,實現中醫藥服務資源***建***享、信息互聯互通。第七條 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重視發揮中醫藥行業協會作用,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知識傳播普及,弘揚中醫藥文化,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為本省中醫藥宣傳周。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健康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依法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壹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第十壹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縣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標準床位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類別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二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第十三條 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門診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資質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門診部。第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資源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多種所有制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配備醫務人員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優先發展和重點建設特色中醫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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