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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競業協議賠償標準

壹、違反競業協議如何賠償

1、相關法規並未明確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標準,違反競業協議,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什麽是競業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壹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二、如何證明違反競業協議

1、勞動者與新單位簽證的勞動合同;

2、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

3、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據;

4、新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存折方面的證據;

5、勞動者以新單位員工的名義簽訂的銷售合同、采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作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此方面的證據有原始證據最佳,如果沒有,應該通過電話公證、現場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6、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

7、新單位對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的記載;

8、勞動者自己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公司的營業執照的證據、勞動在公司中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證據;

9、其他證人證言,錄音等能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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